企业反腐倡廉制度建设调研报告一、在制度的制定上,缺乏系统性
我国目前正处在社会深刻变革、经济转轨变型、市场经济与计划经济两种体制并存的历史阶段,公共权力与经济财富之间的通道已经打开
由于权力与市场共同参与资源分配,造成了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大量政治、经济租金产生和市场扭曲等错综复杂的社会环境
面对反腐倡廉建设所面临的新情况、新特点、新问题,我们比较注重单项制度的建设,但在制度体系的系统性方面做的不够,各项制度在彼此衔接、相互配套上有所欠缺,形成不了综合效应
制度的不完备,容易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给腐败分子有空可钻,有机之乘
如,财产申报制度是世界各国公认的重要反腐败“阳光法案”
各单位都制定了《领导干部收入申报制度》,但这项制度应该由谁来监督落实,或申报的情况如何核定、对瞒报的如何处理,都没有相应的配套制度和规定,结果往往流于形式,最终没有形成规范的、统一的、配套的监督制度,到腐败分子案发时才发现存有大量不明财产,使本该发挥作用的制度体现不了应有的效应
二、在制度的推进上,缺乏具体化
这些年来,中央制定出台了一系列反腐倡廉的制度规定,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现实性
但这些制度在地方和基层能不能落实,很大程度取决于能否“具体化”
在现实中,有不少单位将中央的文件照搬照套,不把原则性要求具体化,不结合自身实际提出更加明晰、更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的实施意见,这虽然表面上是贯彻了,但在推进和执行上则大打折扣
另外,在制度的推进上,多数侧重于实体性的规定,正面要求的制度多,追究处罚的规定少,比较注重明确“哪些事情能做,哪些事情不能做”,但在把实体性要求程序化、具体化方面做的不够,缺少规定“这些事情该怎么做”,“应按何种程序去做”,“不这样去做该怎么处置和追究”,使实体性的要求缺乏程序上的保障和惩戒的标准与力度
三、在制度的执行上,缺乏刚性化
制度的生命力在于执行
再好的制度,如果不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