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代理机构审批制度一、设立条件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具有机构名称和章程(合伙协议书);(二)具有规定数目的专利代理人;(三)具有必要的资金,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3万元人民币的资金,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具有不低于10万元人民币的资金;(四)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和必要的工作设施;(五)机构负责人应当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律师事务所申请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在该律师事务所执业的律师中,应当有3名以上专职律师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
二、发起形式申请设立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2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对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申请设立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由5名以上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的人员共同出资发起,以该专利代理机构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承担责任
三、出资发起人员的条件(一)具有专利代理人资格;(二)专职从事专利代理业务;(三)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五)属于《专利代理条例》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作为专利代理机构的出资发起人员
四、机构名称专利代理机构只能享有和使用一个名称,该名称不得在全国范围内与正在使用或者已经使用过的专利代理机构名称相同或者相近似
合伙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事务所”;有限责任制专利代理机构的名称,应当为所第1页共3页在城市名称+字号+“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律师事务所开办专利代理业务的,可以使用该律师事务所的名称
五、申请材料申请设立专利代理机构的,应当提交下列申请材料:(一)专利代理机构设立申请表;(二)专利代理机构章程(合伙协议书);(三)验资(出资)证明;(四)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五)人员简历及人事档案的关系证明;(六)办公场所和工作设施的证明;(七)其他证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