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制度的完善上篇:情况说明的证据属性之分析一、情况说明的基本情况1、含义和类型一般来说,情况说明是指在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的侦查部门以单位或者侦查人员的名义就刑事案件侦查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或者需要解决的问题提供的书面文本
由于情况说明的存在就是为了说明情况,所以其内容几乎涵盖侦查过程中所有的情况,大致可以分为三类:实体性的、程序性的以及证据性的
实体性的情况说明即可以证明案件的实体事实,例如关于犯罪嫌疑人自首、立功情节或者如实供述同种罪行的;程序性的情况说明即可以证明程序事实,例如有关案件的管辖、案发和抓获经过、取证过程和审讯情况等;证据性的情况说明即对案件其他证据的补充说明,例如说明无法鉴定或勘验的原因、无法提取相关物证、书证或证人证言的原因
2、法律上的源起与司法上的现状在我国刑事诉讼还很不完善的早期,情况说明的源起是为了说明犯罪嫌疑人的到案以及拘捕情况,以便审判机关全面了解案情,准确地定罪量刑和折抵刑期
相对于收集和补充其他合法证据,情况说明成本低、效率高
所以,刑事案件中一旦有不清楚、证据之间不衔接的地方,控方不是着眼于补充证据,而是提供情况说明加以说明,长此以往,情况说明遂成惯例
黄维智博士对20xx年某市检察机关办理案件随机抽查的统计显示,"全部98件案件,共计170份情况说明,其中每件案件平均约有1
8份情况说明"
不能否认,情况说明运用得当,对办案效率的提高和证据链的完善确有助益,且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能起到补充说明的作用,对增强法官的内心确信也大有裨益
但问题是,情况说明在司法实践中已呈滥用之势,被司法机关视为"填补证据漏洞、修补证据瑕疵的’万能文书’"
尤其是在法庭审理阶段,合议庭发现侦查阶段某些问题或细节需要明确,基本不通知侦查人员出庭作证,而是通过检察院通知或者直接与侦查人员联系,第1页共11页出具书面的情况说明,甚至二审、复核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