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健全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形成机制,规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水资源,促进节约用水,保障水利事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是指供水经营者通过拦、蓄、引、提等水利工程设施销售给用户的天然水价格
第四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由供水生产成本、费用、利润和税金构成
供水生产成本是指正常供水生产过程中发生的直接工资、直接材料费、其它直接支出以及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水资源费等制造费用
供水生产费用是指为组织和管理供水生产经营而发生的合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
利润是指供水经营者从事正常供水生产经营获得的合理收益,按净资产利润率核定
税金是指供水经营者按国家税法规定应该缴纳,并可计入水价的税金
第五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采取统一政策、分级管理方式,区分不同情况实行政府指导价或政府定价
政府鼓励发展的民办民营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第二章水价核定原则及办法第六条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照补偿成本、合理收益、优质优价、公平负担的原则制定,并根据供水成本、费用及市场供求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
第七条同一供水区域内工程状况、地理环境和水资源条件相近的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区域统一核定
供水区域的具体范围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商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其它水利工程供水价格按单个工程核定
第1页共4页第八条水利工程的资产和成本、费用,应在供水、发电、防洪等各项用途中合理分摊、分类补偿
水利工程供水所分摊的成本、费用由供水价格补偿
具体分摊和核算办法,按国务院财政、价格和水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利用贷款、债券建设的水利供水工程,供水价格应使供水经营者在经营期内具备补偿成本、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