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发展党员工作责任追究制度(试行)本制度所指的“责任追究”,是指根据“谁介绍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对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的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给予责任追究
一、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进行责任追究:1、未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或虽经审查但把关不严的;2、未按规定对发展对象进行集中培训的;3、未及时按规定进行公示的;公示后对群众举报反映的问题,未按规定进行调查核实,或调查中发现有不符入党条件的问题而仍予以发展的;4、党委会审批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或预备党员转正时,未进行逐个审议和表决的;5、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未按规定在三个月内审批;对因特殊情况而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未在六个月内审批的;6、对党支部上报的预备党员转正的决议,未在三个月内审批的;7、在发展党员工作中,所需的《入党志愿书》、入党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考察材料等不全而予以发展的;8、对党支部在发展党员过程中出现的违反发展党员工作规定的问题,未及时发现和处理的
发生上述情况之一的,对基层党委班子进行通报批评,并在当年度党建工作目标考核中视情扣分,同时追究基层党委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属以下情况之一的,对所在党支部进行责任追究:1、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而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的;2、未指定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做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人;未组织他们听党课、参加党内有关活动及集中培训;未按时对入党积极分子进行考察的;3、入党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后,未听取党小第1页共3页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的意见,未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将其列为发展对象的;4、在接收预备党员时,未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的;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实到会人数不足应到会人数的一半,而召开支部大会的;赞成人数未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而通过接收预备党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