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
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一)律师管理工作(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二)公证管理工作(1)公证机构负责人推选条件、核准程序和上报结果;(2)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3)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4)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3)基层法津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第1页共3页程序;(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9)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
(四)法律援助工作(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