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第一条为增强司法行政机关行政执法工作的透明度,促进司法行政机关认真履行法定职责,主动接受社会监督,保障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根据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行政执法“公示”,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授予的职权,对所办理的涉及管理对象切身利益的行政执法事项,通过一定方式将办事依据、办事制度、办事程序和办事结果向社会公开的制度。第三条下列事项应当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一)律师管理工作(1)律师事务所设立、注销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2)律师执业证颁发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3)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年检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4)律师、律师事务所奖惩规定;(5)律师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6)对律师事务所和执业人员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7)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二)公证管理工作(1)公证机构负责人推选条件、核准程序和上报结果;(2)公证员、公证机构奖惩规定;(3)公证工作收费依据及标准;(4)对公证处和公证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三)基层法律服务管理工作(1)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资格考试、资格授予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2)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发放的依据、条件、初审程序;(3)基层法津服务所设立的依据、条件、审批程序;(4)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证年度注册的依据、条件、初审第1页共3页程序;(5)基层法律服务所年度检查的依据、条件、审查程序;(6)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基层法律服务所奖惩规定;(7)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依据及标准;(8)对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举报、控告的途径、方法和处理结果;(9)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四)法律援助工作(1)法律援助的对象、条件、形式、程序;(2)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3)法律援助受授人的权利和义务;(4)对法律援助机构和法律援助人员举报、控告的方法、途径;(5)依法须公示的其他事项。(五)法制工作(1)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行政处罚听证程序规定;(3)依法须公示的其它事项。第四条对需要公示的事项,可采取下列方法公示:(一)发布公告、通告;(二)召开专门会议通报或以公文形式通知;(三)由各类新闻媒体公开报道;(四)在办公区内将有关制度张榜上墙;(五)设立公示栏;(六)依法可采取的其他公示方法。第五条一般公示的内容由分管负责人审核批准;重要的公示内容由主要负责人批准,或提交(局)长办公会议决定;法制部门应将经批准公示的内容在15日内向社会或管理对象公示。第六条对公示的事项,有关执法部门、单位应向社会、群众做好咨询解答工作。第七条因职能调整引起公示内容变化的,要适时依本办法第2页共3页变更公示。第八条局机关办公室负责对本机关执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第3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