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涉及的车辆处置办法为顺利推进我省省直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工作,根据《XX省第一批公务用车实行货币化改革实施方案》规定,参考其他省、市做法,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安置的范围和对象参加第一批车改的党政机关(含人大、政协、工商联机关)使用工勤编制的在编司机
二、安置办法(一)离岗休养参加本次车改的党政机关在编司机年满45周岁或工龄15年以年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部门审批,可提前办理离岗休养手续
离岗休养期间保留在岗时国家规定的工资待遇,纳入退休人员管理
上级规定调整的工资性待遇,比照同等条件在职人员办理
我省自行规定调整的岗位津贴,按我省规定办理
离岗休养人员在离岗休养期间,无违法违纪行为的视为年度考核称职(合格〕,按政策调整工资,除正常发放工资性待遇外,每月发给20元补助费,直至达到退休年龄、正式办理退休手续为止
占行政编制、纳入公务员管理范围、做兼职司机的,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以参照此政策办理
离岗休养人员办理离岗休养手续,需填写《公务用车改革司机分流离岗休养审批表》一式五份
计算离岗休养时限从批准之日算起
(二)择优留用在新组建的机关事务管理局工勤编制限额内,凡参与本次车改的司机,本人自愿,单位同意,经组织考核合格的可选调到机关事务管理局司机岗位工作,享受车改补贴和出车补助
有干部身份的人员,可按事业单位职员评定工资(高于或近于行政工资标准)
(三)转岗安置1、2014年1月1日前使用行政行政编制且符合公务员登记条件并做兼职司机的,可就地转岗安置
2、本系统有所属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单位),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人事编制部门核准,县长审批,第1页共2页可优先分流到本XX省党政机关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司机安置办法系统所属事业单位安置、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重新套改工资,3、本系统无所属事业单位的(不含参照公务员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