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纪检监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查处案件工作制度为规范查处案件工作,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制定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查处案件工作制度
一、查处案件级别管辖(一)省工商局负责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和省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二)市州工商局负责县(市)工商局、XX县区工商分局领导班子成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和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三)县(市)工商局、XX县区工商分局负责本级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案件的调查处理
(四)管辖范围内有重大影响、复杂的案件,上级局可直接立案调查办理
二、党政纪处分批准权限(一)对市州工商局领导班子成员和调研员、助理调研员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的,调查组提出处理意见并经省局党组同意后,一般移交驻地市州纪委处理,若驻地市州纪委认为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处理
处理意见尽量协商一致,经协商不能一致时,可报上级纪委研究审定
省工商局对市州局领导班子成员的政纪处分,经局长办公会研究后,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二)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监察部门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然后按程序由机关党委、机关报纪委报省直纪工委,由省直纪工委下达处分决定
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第1页共53页构和所属事业单位正、副处级干部的政纪处分,由省工商局纪检组监察室立案调查后,提出处理意见,经局长办公会讨论决定,由省工商局下达处分决定
(三)对省工商局机关、派出机构和所属事业单位主任科员以下干部的党纪处分,由省工商局机关党委下达处分决定
主任科员以下人员的政纪处分,经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