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养路费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工作,保障公路养护和路况改善的资金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路养路费是国家按照“以路养路、专款专用”的原则,向有车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用于公路养护、修理、技术改造、改善和管理的专项事业费
第三条*市市政工程管理局是本市的公路主管部门,其所属的*市公路管理处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市公路管理处设置的*市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办公室负责征收养路费,或者委托有关单位代征养路费
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无权征收养路费
第四条市公路管理处应当加强对代征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受委托代征养路费的单位应当单独设立养路费银行专户,执行统一的养路费核算制度
第五条凡有车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本办法缴纳养路费
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养路费征稽工作,也不得拒绝接受市养征办的检查
第六条各级公路管理部门必须加强对养路费征收工作的领导,健全有关管理规定,完善各项工作制度,做到应征不漏
第七条车辆管理部门有责任向养征办提供车辆的新增、报废、异动等情况的资料,并在路查、年检中协助养征办做好养路费征收工作,对无养路费票证的车辆不予办理年检手续
第二章养路费征稽机构第八条市养征办及其工作人员的职责是:(一)宣传并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的征费政策、法规、规章;(二)按章收费,加强费源管理、车辆台帐管理、票证管理、费款上解制度管理等;(三)依法上路、上户,对有车单位、个人征收养路费,第1页共7页并可以对停车场、车站、码头和公路上的车辆进行有关养路费缴纳情况的抽检;(四)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在必要的公路路口、隧道口、渡口等地设立固定或者临时的养路费征稽站;(五)与各车辆管理部门加强联系,定期了解车辆新增、报废及异动情况,通过车辆年审年检,检查其养路费票证及缴纳情况
第九条征稽人员执行公务应当统一着装,佩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