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管理,发挥城市建设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和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的编制、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电子文件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市XX县区、XX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建档案管理工作的领导,把城建档案事业的建设纳入城市发展规划,逐步加大对城建档案事业的投入,提高城建档案管理水平,保障城建档案事业与城市发展相适应
第四条市XX县区、XX县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指导
市XX县区、XX县区城建档案馆对城建档案实行集中管理
市城建档案馆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县、XX县区城建档案馆按照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的接收、收集、整理、保管和利用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集中管理以下城建档案:(一)工业、民用建筑工程档案;(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三)公用基础设施工程档案;(四)交通基础设施工程档案;(五)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档案;(六)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档案;(七)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档案;(八)军事工程档案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九)国家规定应当归档的其他城建档案
第六条建设工程档案由建设单位会同勘察、设计、施工、第1页共4页监理单位负责编制,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3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移交
停建、缓建的建设工程,建设工程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建设单位被撤销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构或者城建档案馆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