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到一定的刑罚处罚,在法定期限又犯罪,并应被判处一定刑罚的犯罪人
我国刑法明确规定了累犯制度,即对于具备二次以上犯罪记录的人,处以严厉刑罚的制度
而我国行政法领域并没有累犯制度的规定,在理论研究层面的研究也寥寥无几
但因消防行政违法行为相较一般行政违法行为,更易造成较大的财产损失或人员伤亡,成为研究探讨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现实需要
本文从论证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入手,分析比对澳门地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规定,提出了我国消防行政累犯制度构建的路径
一、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法律制度如同其他任何一项人类社会制度一样,不是凭空创造的,而是人类基于一定需要对客观现象的主观认识
因此,一种法律制度的设立必须基于这一层面的共识
故此阐明构建消防行政累犯制度的必要性,引发共鸣
(一)在行政能动与行政克制之间:实现维护公民私权利与达成社会管理目的之契合根据社会契约论的观点,人原先是处于没有国家或政府的“自然状态”
只是为了解决自然状态的困难或不方便,才产生了公共权力或国家
通过相互同意所达成的契约过程,这个实体获得了一定的授权,而这些公共利益都有比较客观的定义与衡量标准
而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为了维护公民权利,设计制度抑制国家权力膨胀成为探讨研究的重点
在此前提下,是否仍有必要探讨将累犯制度引入消防行政领域,扩张消防行政权力,成为首先要论证解决的问题
行政能动必要止于公民私权利的边界
虽然给行政以能动性是实现其功能的必然,但是它以不伤害不必要的公民权益为边界
设立消防行政累犯制度,通过对二次以上消防行政违法的相对人更为严厉的谴责,符合法律正义,并未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
同时,这种有效的正义实践,能够促使和维护更多的私权利处于一种安全、和平而公正的社会秩序中
在这个层面上,这个制度的设立不仅可以做到不伤害不必要的私权利,第1页共4页还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