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矿权收回制度初探摘要:对于采矿权的收回制度,法律上还存在着空白,这也直接导致了一些恶性事件的产生
本文首先明确了采矿权的性质,然后从经济法和环境法的视角出发探讨了采矿权收回的主要情形、收回制度中的权利义务结构以及收回制度的落实途径,以期初步构建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
关键词:采矿权收回采矿权出让合同引言陕北地区油田在十几年前被称为“鸡肋”
这块油田地点分散,储量小,油层低渗透,埋藏浅,属于低效油田
1994年4月,中石油与XX省政府签订协议,划定一定的区域由陕北各地方政府组织开发石油
由于各县钻采公司亏损严重,无力组织开采,地方政府出台了“谁投资谁受益”的优惠政策,吸引投资者以联营形式进入石油开采
大量资金涌入后,石油工业快速发展起来
90年代后期,中石油勘探发现,陕甘宁盆地油气储藏量为190亿吨,9万平方公里陕北斜坡占到其中80%
1999年,世界油价上涨,昔日的“鸡肋”也变成了美餐
在这种情况下,中石油与陕西经贸委展开了一场油田“争夺战”
2003年初,在中央没有明确表态的情况下,陕北地方政府采取了突然袭击的方式,“先接管,后清算”,采用暴力手段强行收回了油井
在油田被收回之初,地方政府未给农民投资者任何补偿;后来在北京学者、律师的关注与呼吁下,才提出给予油井价值20%的补偿,补偿按产量计算,采油设备及采出来未及交售的原油均不在补偿之列
陕北油田事件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其中一个关键的问题就在于政府在采矿权收回方面的任意性,而就我国现行的有关矿产资源法律法规来看,法律除了规定可以吊销采矿许可证的几种情形之外,对采矿权收回基本没有做相应的具体规定,因此,可以说这类恶性事件很大程度上是由于法律的缺位所造成的
为此,本文主要探讨采矿权收回的实体性制度之构建,以求能在理论上对现实作出一定的回应
一、前提性问题——对采矿权的定性采矿权作为矿业权的一种(矿业权还包括探矿权),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