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估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涉案物品估价行为,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益,保证司法和行政活动的正常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涉案物品是指司法、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中涉及的赃物、罚没物、纠纷物
赃物是指查获的违法犯罪行为人所侵占的物品
罚没物是指查处各类违法案件没收的物品
纠纷物是指人民法院在办理民事、经济案件时所涉及的物品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的估价管理
第四条委托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对价格不明或价格难以确定的物品应当委托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进行估价
第五条县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是涉案物品的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涉案物品估价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涉案物品的估价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客观、科学的原则
第二章估价机构与估价人员第七条涉案物品估价机构的设立须经县及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估价机构必须取得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颁发的《涉案物品估价机构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九条从事涉案物品估价的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二)有相应的章程和必要的管理制度;(三)注册资金不少于10万元人民币;(四)有3名以上符合条件的估价专业人员;(五)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第1页共5页(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估价人员必须经省及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统一考试合格取得《涉案物品估价人员资格证》后,方可从事涉案物品估价业务
第十一条从事涉案物品的估价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遵守法律、法规,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二)具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或者具有相关专业中级以上技术任职资格;(三)从事三年以上价格工作或者从事一年以上价格评估工作;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