畜牧局犬类管理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犬类管理,防止狂犬病发生,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与社会秩序安定,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活动与管理
第三条本市成立由市公安局、市卫生局、市畜牧局参加的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
本市犬类管理工作按照下列规定由有关部门分工负责:(一)公安部门负责犬类养殖和市区、县城犬类饲养的审批,违章养犬的处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二)畜牧兽医部门负责兽用狂犬病疫苗的研制、生产和供应,犬类的预防接种、登记,《犬类免疫证》的发放,犬类狂犬病疫情的监测,进出口犬类的检疫、免疫及管理
(三)卫生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接种和病人的诊治
(四)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辖区内犬类饲养的管理,狂犬、野犬的捕杀
乡、镇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参照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的职责分工承担犬类管理的具体工作
公安、卫生、畜牧兽医部门按各自职责与分工,对乡、镇人民政府犬类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条本市对饲养犬类实行数量控制
市区犬类饲养总量由市公安局提出,报市犬类管理领导小组批准后执行
县和区的乡、镇犬类饲养总量,根据近郊与远XX县区别对待的原则,由市公安局会同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确定,由县(区)人民政府下达到乡、镇人民政府执行
第五条本市对犬类的饲养、养殖、销售实行许可制度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饲养、养殖、销售犬类
第六条本市市区、县城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二)居民独户出入、居住面积为市区人均居住面积两倍第1页共6页以上的
经批准饲养犬类的居民户只准饲养1条观赏犬
第七条除县城外,县和区的乡、镇范围内的单位和有常住户口的居民需饲养犬类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单位因警卫、表演等需要的;(二)居民中属有证狩猎户、副业生产专业户、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