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故隐患追究制度一、为加强局机关安全工作,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二、局安全工作由主要领导负总责,由局综合股具体负责抓安全工作,全体人员都树立安全防患意识,对本职工作的安全隐患负有相应的责任。三、局实行安全隐患上报制度,全体人员对自已本职工作中安全问题及时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的,要在第一时间上报分管领导,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确保隐患不发生安全事故。四、事故隐患坚持“谁存在事故隐患,谁负责监控整改”的原则,责任人员发现安全隐患的,应当提出整改方案,报经分管领导同意后,执行整改方案,消除安全隐患。五、整改采取当场整改、限期整改、等方式,能够当场整改的一定当场整改,不能当场整改的,要限期整改,对于危险性大或一时难以整改的事故隐患,要坚决实行停产(业)整改。五、责任人整改到位后,及时向分管领导汇报,由局领导组织验收。整改措施不到位,检查验收不合格,事故隐患未消除的停止生产或运行,由须停产(业)整改。整改合格后再申请检验验收,才可恢复运行。六、局各股室要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档案,完善管理制度,做到专人负责,专人管理,及时准确,完整成套,长期保存。七、考核和奖惩对隐患整改实行年度考核,纳入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对落实责任,措施得力,无事故隐患或未发生安全事故的,经局务会议研究,作为年度安全股室或个人责任书完成的依据,给予相应的表彰。对整改工作不力,措施不到位,未能达到安全整改要求的通报批评,记入年度安全管理评价和责任书考核档案。因整改责任不落实造成事故的给予必要的处罚,党纪政纪处分,情节严重者按行政责任追究制度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第1页共16页二00七年四月五日第二篇: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运输队重大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一、为确立和完善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制度,强化安全管理,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防止各类事故发生。对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特制定本制度。二、安全检查采取全面检查、自查、互查、专项检查、重点检查、临时抽查等相结合形式。三、队长、副队长要把安全检查及隐患排查列入安全生产议事日程。责任到人。实行司机互检,发现问题当场处理,将被发现隐患个人罚款,奖励发现者。四、队长、副队长要经常性的组织安全自检自查,防患于未然。各班组应在每班搬迁会上组织安排结伴自检自查,队所操作的设备,接卸等进行自检,做好交接班互检工作。发现问题立即汇报,迅速组织处理,决不允许带“病”工作。五、区队每星期安排一次自检自查活动,对发现的问题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六、每周由区队安排不少于2次的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车辆机械存在的问题与安全情况,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追究责任人,视情况给予50—100元罚款。七、对落实安全检查,及时上报事故隐患,处理事故隐患,避免人员设备损失的个人按公司规定给予奖励。第三篇: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最终版)煤矿企业事故隐患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强化现场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煤矿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总经理(矿长)具体负责企业的安全生产工作。对以下事故隐患承担责任:(一)安全生产机构不健全,制度不完善。(二)特工种人员不全。(三)吨煤不低于10元安全资金未提取或未投入安全设施第2页共16页中。(四)违反政府或行业主管部门命令,强行组织生产。(五)因故停电、停风,不撤离井下人员。(六)超层越界开采或多井口出煤。(七)不审核瓦斯报表或瓦斯超限时强行组织生产。第三条生产副经理(矿长)对以下行为承担责任:(一)不按审批的采掘计划作业,计划外组织生产。(二)施工或作业无质量标准或不进行质量考核。(三)不经常研究和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问题和薄弱环节。(四)当安全和生产发生矛盾时,没有生产服从安全。第四条安全副经理(副矿长)对下列行为承担责任:(一)工人未进行培训上岗作业;特工种无证上岗作业。(二)对安全措施、安全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和实施监督检查不力。(三)组织现场安全检查不到位,监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