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规定》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法规标题】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颁布单位】商务部【发文字号】公告2011年第8号【颁布时间】2011-3-4【失效时间】2011-8-31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为做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申报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国办发[2011]6号)以及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现公布《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
本规定实施期间,公众可于2011年3月5日至4月10日,向商务部提交意见和建议
商务部将对本规定实施情况进行跟踪、评估,并结合公众意见和建议,对规定进行完善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二〇一一年三月四日商务部实施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有关事项的暂行规定一、外国投资者并购属于《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安全审查制度的通知》明确的并购安全审查范围的境内企业,应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外国投资者共同并购的,可以共同或确第1页共4页定一个外国投资者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以下简称申请人)
二、地方商务主管部门在按照《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外商投资企业投资者股权变更的若干规定》等有关规定受理并购交易申请时,对于属于并购安全审查范围,但申请人未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申请的,应暂不受理并购交易申请,书面要求申请人向商务部提交并购安全审查申请,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商务部
三、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前,申请人可就其并购境内企业的程序性问题向商务部提出商谈申请
四、在向商务部提出并购安全审查正式申请时,申请人应提2交下列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