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医院职工的主人翁地位和民主权利,根据《工会法》、《劳动法》和《全国总工会、卫生部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单位职工民主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结合《职工代表大会规则》中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工作制度。第二条职工代表大会是医院实行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是医院职工依法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机构,是院务公开的主要载体,是协调劳动关系的有效机制。我院在领会、落实精神的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和健全职代会制度,保障与发挥职代会在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方面的权利和作用。职工代表大会是基层民主政治建设的基本制度。主要任务:参与单位重大决策;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监督医院领导干部。第三条职工代表大会实行民主集中制。第四条基本规则:(一)职工代表每届任期一般与同级工会委员会任期相同,每届三至五年。(二)职工代表大会每年召开会议不少于2次,每次会议必须有职工代表2/3以上出席方为有效;(三)职工代表大会表决必须获得应到代表过半数赞成票为通过,涉及职工切身利益重要议案的表决应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四)职工代表大会依法通过的决议、决定和方案具有法律效力,如需修改,必须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按规定程序重新审议表决;(五)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如遇重大事项或重要问题时,经行政、工会或1/3以上职工代表提议,可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临时会议。第二章职工代表第五条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合同制职工均可当选为职工代表。职工代表必须有较高的主人翁责任感,在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有一定的参政议政能力。第六条职工代表的选举,一般以部门(科室)为单位,按照分配的代表名额和比例结构,由职工直接选举产生。第七条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换届改选时,可连选连任。第八条职工代表人数为职工总数的7%。第九条职工代表应体现代表性和群众性。医务(医技)人员占60%;中层管理干部、党政工领导干部占20%;其他人员占20%。专家教授、青年职工、合同制职工和女职工占适当比例。院级党政工领导干部一般应是职工代表,名额可分配至相关部门(科室)通过选举产生。第十条职工代表按部门(科室)组成代表团(组),民主推选团(组)长。第十一条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二)有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各项活动和参加对行政领导干部评议、质询的权利;(三)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组织的各项活动而占用的工作时间,有权按照正常出勤享受应得的工资和福利待遇。第十二条职工代表应履行下列义务:(一)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不断提高政治觉悟、业务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二)密切联系群众,代表职工合法权益,如实反映职工群众的意见和要求,认真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各项决议,做好职工代表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本院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第十三条职工代表大会新建或换届,应成立职工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其成员由工会委员会提出。它的任务是:(一)审查代表是否依法享有政治权利的本单位在职职工;(二)审查代表的产生是否符合民主程序;(三)审查代表比例结构是否符合规定;(四)向职工代表大会预备会议报告审查结果。第十四条职工代表调离本单位或退休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第十五条职工代表调离本部门,代表资格有效,由原选区补选缺额代表。第十六条原选区有权撤换在任期内出现下列情形的职工代表:(一)因违法乱纪受到处分的;(二)经常无故不参加职工代表大会活动严重失职的;(三)因长期病假或事假、出国、脱产学习等情况,不能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各项活动和履行代表义务的;(四)不能履行代表义务,失去原选区职工信任的。由于上述原因,经原选区1/3以上职工以提案的形式提出撤换要求,并陈述理由。经工会调查核实,并将核实情况反馈原选区。按民主程序作出撤换决议,补选缺额代表,并将撤换代表的决定报告提交工会和代表团(组)备案。第十七条根据需要,职工代表大会可邀请列席代表(一般指因名额限制而未能当选代表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人数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