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品丢失赔偿制度[5篇范文]第一篇:物品丢失赔偿制度赔偿制度1、凡非因工作丢失或损坏的医疗器械、仪器、工具、设备、药品等酌情赔偿
2、因工作失职、违章操作、交接班不严致使医疗器械、仪器设施、工具、药品等受到丢失或损坏,根据情节轻重、价值多少,赔偿价值的20-50%
3、凡在抢救病人时,无意损坏的医疗器械、仪器设施,经有关人员证明,可免于赔偿
如系操作不当,赔偿10-30%
4、凡因工作经常使用的玻璃类物品,如体温表
(1)每人每季度打表1支,可免于赔偿;(2)每人每季度打表1支以上,照价赔偿
5、凡因使用年久或已有残痕者或质量太差,确定不耐用之物品或仪器,虽经精心爱护、细心使用仍损坏者,可免于赔偿
6、凡发给各类人员个人使用的专用工具,如医生用的听诊器,丢失或损坏者,赔偿价值的10-30%
7、各种公用棉织品,如有丢失或损坏,按原价赔偿
8、实习学生或进修人员,按上述规定执行
(实习学生应在带教老师的指导下工作,发生问题带教老师负责,如系个人行为,由当事人负责)
物品管理制度1、贵重仪器、物品,原则上不外借,须外借时,必须经主任同意
2、各种消耗品,如输液器、注射器、液体、消毒液等,一律不能赠送他人
3、在不违反原则的条件下,本科室人员患病可以在科室内治疗,但不能在治疗室内
4、其他一切相关亲属均不能在本科室治疗,可以使用物品,但必须登记
第二篇:民事责任-借用物品丢失赔偿处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函第1页共10页复〔1992〕民他字第12号XX省高级人民法院:你院赣高法民〔1992〕1号《关于胡震波诉叶润忠返还财物(邮票)纠纷案的请示》收悉
经研究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后认为:叶润忠不返还珍贵邮票,是侵害财产权的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七条和一百三十四条的规定,应令叶润忠将所借珍贵邮票限期返还胡震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