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中介服务机构工作章程和制度行政服务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提高行政审批效率,优化我市经济发展环境,规范进驻中心中介和服务机构(以下简称中介机构)的服务行为,结合中心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中介机构,是指进驻中心为中心各窗口进行行政许可、行政确认提供相关中介服务成果的机构,及一些提供便民服务的机构,依法设立,并收取相应费用
主要包括工程预算、会计审计、资产(房产、土地)评估、工程咨询、测绘、检测、检验、认证等机构,工商登记、项目审批、税务、房地产等代理机构及电信、移动、数字电视、供水、供气、供油等办事机构,银行服务,商务中心
第四条进驻中心的中介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合法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以及与其开展中介业务相适应的资金、设备;(二)有健全的执业规则以及其他相应的管理制度,在本行业内市场占有率高、诚信评估名列前茅;(三)取得执业资格的专职执业人员不少于3人,原则要求无执业资格人员不得进驻中心,但确有充分理由需进驻的,应经中心认可;(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中介机构进驻中心的程序:(一)相关机构提出进驻申请,提供《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申请表》、机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及执业人员资格证书等资料;(二)中心进行调查审核和决定,并根据工商核准的经营范围确定该机构在中心的服务事项;(三)签订协议,填报《中介和服务机构进驻中心工作人员登记表》,发放工作牌
第六条中心与中介机构签订协议,准予其在中心内设置服务窗口,明确其经营范围、经营地点和经营期限,从事营利性中介服务活动;中介机构应接受中心日常管理和考核,自行负担办公、服装等费用
第七条中介机构开展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遵守职业道德,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八条中介机构应亮证、亮照经营,其服务内容、服务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