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监事会制度建设的法律思考XX省国有企业监事会规定XX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题注:(2002年4月4日XX省人民政府第128次常务会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条为了健全本省国有企业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除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重点大型企业以外的国有重点企业(以下简称企业),由同级政府派出监事会
监事会对同级政府负责,代表政府对本省企业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本省国有控股、参股企业的代表国有股权的监事由同级政府授权监事会管理机构派出,代表政府行使监督权
监事会管理机构负责监事会、监事的日常管理工作,协助监事会、监事与政府有关部门的联系,承办同级政府交办的事项
本省拟派出监事会的企业和派出监事的企业名单,由监事会管理机构提出建议,报同级政府决定
第三条监事会以财务监督为核心,依法对企业的财务活动及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行为进行监督,确保企业国有资产及其权益不受侵犯
监事会与企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事会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四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一)检查企业贯彻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制度的情况;(二)检查企业财务,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资料及与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它资料,验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三)检查企业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投资等资产运营情况;(四)检查企业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五)政府要求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监事会每年对企业定期检查l至2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企业进行专项检查
第六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一)听取企业负责人有关财务、资产状况、投资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召开与监督检查事项有关的会议;(二)查阅企业的财务会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