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法对接之我见新刑诉法理解与适用(下)主讲人:黄太云一、完善辩护制度主要内容:1、完善辩护人的职责2、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3、完善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4、完善律师阅卷的规定5、完善听取辩护人意见和送达的程序6、增加规定法律执业权利的保障措施7、完善辩护人的职业禁止行为8、完善法律援助(一)完善辩护人的职责第三十五条
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二)完善委托辩护人和权利告知的规定第三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
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完善辩护人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规定第三十七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其他辩护人经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