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1
目的为了建立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强化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对生产经营活动中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及时治理,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的发生,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2007〕第16号令),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适用范围适用于公司各部门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有可能产生的各类事故隐患进行排查治理,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范围包括客运管理、货运物流管理、汽车维修管理、交通安全管理、工程建设管理、防火防爆、职业健康、设施设备更新改造等
1公司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事故隐患排查工作全面负责
2公司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出租的,应当与承包、承租责任人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并在协议中明确各方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管理职责
3公司安全管理科和相关部门按照安全生产职责,对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事故隐患实施排查治理和综合监督管理
4安全管理科负责签发隐患整改通知单和重大隐患治理计划的收集、整理、送批、上报,并对各部门隐患整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
5各职能部门负责涉及本部门业务范围内的隐患治理
6财务科负责对重大隐患治理项目的经费使用进行监督
7任何部门和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均有权向公司安全管理科和有关领导报告
1隐患治理的范围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是指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规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物的危险状态、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根据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隐患可能涉及:a)可能导致客货运输车辆交通事故的安全隐患
b)可能造成员工伤亡、职业病或职业中毒的安全隐患
c)可能导致事故的设施、设备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