邮政局领导责任追究制度正星科技有限公司领导责任追究制度(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完善公司责任型企业文化,强化领导责任意识,优化各级领导队伍建设,进一步促使各级领导全面、认真、合法履行岗位职责,提高公司运作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是领导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发生失职、渎职、失误或其他个人原因,给公司发展或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时,对领导的追究与处理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部门、项目负责人及以上人员(包括:项目经理、办事处业务经理、部门经理和各级总监、高层等)
第四条责任追究坚持下列原则:1、实事求是、客观、公平、公正原则;2、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原则;3、惩前毖后、有错必究原则;4、过错与责任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追究范围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除直接责任人外,将启动领导责任机制:1、违反公司发展规划、发展目标的;2、违反公司人事、财务、采购、营销等制度造成不良影响及后果的;3、擅自更改总经理办公会或其他领导小组会议决议造成不良后果的;4、造成公司生产经营、重大项目投资发生决策失误的;若属方案错误引导造成的,主要追究方案制定人的责任;5、造成公司财产被诈骗、盗窃、浪费,损失在50000元以上的;6、造成公司产品、服务批量事故、重大安全事故或市场危机发生的;7、年度内因疏于对部下的管理教育,使其发生三次以上严重工作失误的;8、以权谋私、接受他人财物损害公司利益的;9、遇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损害公司利益的事件,不能及时制止,致使事态扩大的
第三章责任承担第六条承办人失职、弄虚作假、隐瞒事实,导致审核人、批准人失误,造成损失的,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七条审核人、批准人应发现而没发现、应纠正而没纠正问题,追究审核人、批准人责任,同时追究承办人责任
第八条领导者不负责、故意做出错误的指令或决定的,追究领导责任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以从轻、减轻或免予追究:1、情节轻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