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政府信息主动公开制度一、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总体要求。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二、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主体(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三)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三、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内容(一)反映本机关机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二)涉及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切身利益的;(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点内容包括。机构职能;内设机构及职责;领导班子分工;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征收、行政给付和办事服务等事项的项目、条件、程序、时限和结果;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服务性收费的项目、标准和依据;便民措施和服务承诺;监督和责任追究办法;投诉举报电话等。四、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时限。自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主动公开。五、政府信息主动公开的形式。遵循合法、及时、准确和便民的原则,通过政府网站、单位子网站、政府公报、文件、会议、公开栏、资料、电子显示屏、公示牌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