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监督员制度与新刑诉法对接之我见人民陪审员选任制度改革之我见【内容摘要】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来规范人民陪审制度,使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上没有形成有力高效的选任机制,导致选出来的陪审员良莠不齐,不能胜任这项工作
为此,有些地区想过一些办法,但却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需求,仍然存在很大的问题
当然,任何法律制度都是通过不断地修改不断地讨论而趋于完善的
当人们能够更加清晰地认识到司法的民主自由和公正透明的重要性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也会受到重视
人们陪审制度必然会有所发展,我们也会在建设法治社会的道路上更近一步
【关键词】人民陪审员民主选任制度一、中、美陪审员选任制度的异同近现代陪审制度传入我国至今,陪审员的参审在多数情况下是“陪而不审”、“审而不议”
在司法实践中,陪审员无法发挥其真正的价值,陪审制度也形同虚设
然而,在理论上,人民陪审制度是我国诉讼制度和司法制度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对司法程序的正当化能起到很大的推动作用
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制度是人民陪审制度行使的重要环节,是人民陪审员行使刑事审判权的基础,该制度是否完善直接影响到陪审员能否真正地代表人民行使权利,它关系到我国刑事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而美国的陪审制度历史悠久,体系完备,其陪审员选任制度也在借鉴英国选任制度的基础上不断完善发展,独具特色
(一)美国的陪审员选任制度在陪审员的资格方面,联邦法院和各州法院都有规定,一般要求包括国籍、年龄、居所、交流的能力和没有重罪前科等
成员的构成要求来自社会的不同阶层,要有广泛的代表性,不能因为性别、种族、肤色、职业、信仰不同而歧视
①具有美国国籍时首要前提,大部分的州对陪审员最低年龄做出了规定,并且禁止有重罪前科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