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发布单位】国务院【发布文号】国函〔2015〕219号【发布日期】2015-12-17【生效日期】2015-12-17【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国函〔2015〕219号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你局《关于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请示》(食药监〔2015〕262号)收悉
现批复如下: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
联席会议不刻制公章,不正式行文,请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认真组织开展工作
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国务院2015年12月17日附件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的意见》(国发〔2015〕44号),加强协调指导,共同推进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经国务院同意,建立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联席会议)制度
一、主要职能在国务院领导下,统筹协调药品医疗器械审评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加强对改革的指导、监督和评估,及时研究解决遇到的重大问题;促进地方、部门和企业间的信息沟通和协作,及时向国务院报告有关情况
二、成员单位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中央编办、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中医药局、总后勤部卫生部等10个部门和单位组成
联席会议由食品药品监管总局主要负责同志担任召集人,其他成员单位有关负责同志为联席会议成员(名单附后)
联席会议成员因工作变动需要调整的,由所在单位提出,联席会议确定
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承担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联席会议设联络员,由各成员单位有关司局负责同志担任
三、工作规则联席会议原则上每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