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项目部生产工作的劳动保护,保护劳动者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和健康,促进项目部事业的发展,根据有关劳动保护的法令、法规等有关规定,结合项目部得实际情况,制度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部的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执行项目部经理负责制,各级职能部门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施工队,班组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给予严肃处理,触及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二、责任追究项目部严格执行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项目部建立事故“说清楚”制度
发生重伤及以上事故的,发生事故的单位应在事故五天内向项目部提交“说清楚”报告,项目部在事故发生一周内向上级主管单位“说清楚”
第二条对施工生产中有明显违规行为者,各级领导和安全人员有权当即对其进行批评教育,严重的予以罚款
对严重违反国家地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对业主、监理、集团公司和项目部安全管理制度及安全技术措施不予落实,安全防护设施不完善,事故隐患整改不及时的单位,安质环部有权对其进行罚款第三条对较大安全隐患,在下发隐患通知单后,不能按期按要求整改,或拒不整改的造成事故的单位和未按规定使用安全投入经费,致使安全生产设施和防护用品、用具不全发生事故的,要加重处罚
第四条对隐瞒事故、拖延不报、虚假事故损失或破坏、伪造事故现场,阻扰安全检查人员行使正当职权的,经查实,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0%罚款(补报各类事故,人身伤害事故无故由轻转重等,均按隐瞒事故处理)
第五条各类事故不能按规定期限结案的,每超一个月,对责任单位按应罚金额的20%加罚
第六条一次事故既有人身伤亡,又造成设备损坏的,采取并罚
第七条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强行冒险施工作业的,除令其停产整改外,并对责任单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