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总结评价指导意见附件: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指导意见第一条为指导各地做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工作,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11]504号)、《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建设管理指导意见的通知》(水电[2011]441号)、《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168)及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第二条水利部会同财政部负责指导全国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的监督管理工作。第三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应以下列文件和资料为依据:(一)财政部、水利部相关管理制度和批复的省级实施方案,国家有关规程、规范、技术标准;(二)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审查意见、批复文件等;(三)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申报表;(四)资金筹措、预算下达、使用管理等有关资料和文件;(五)项目设计、施工、监理、设备供货等单位出具的工作报告或技术文件,及其他建设过程中形成的有效文件等;(六)其他相关资料。第四条农村水电增效扩容改造项目验收分为机组启动验收、项目完工验收和项目竣工验收三个阶段。第五条每台改造机组投入运行前,应进行机组启动验收,机组启第1页共5页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按照《小型水电站建设工程验收规程》的有关要求进行。第六条机组启动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或其委托的单位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所在地电网企业的代表、消防部门、运行管理单位的代表、主要设备生产(供应)商和参建单位的代表以及有关专家参加,成立机组启动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七条机组启动验收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与机组启动运行有关的建筑物、金属结构及启闭设备改造完成,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二)水库(渠首)水位超过最低发电水位,引水量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最低要求;(三)水轮发电机组、附属设备以及油、气、水等辅助设备改造完成,经调试合格并经分部试运转,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四)有关的电气设备(或装置)改造完成,并按有关规程规定进行试验合格,可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五)输、变电设备和设施的改造、调试完毕,并通过相关部门的安全性评价或验收,送电准备工作已就绪,满足机组启动运行要求;(六)机组启动运行的测量、监测、控制和保护等电气设备改造完成并调试合格;(七)有关机组启动运行的安全、消防等防护措施已落实;(八)现场安全工作规程、运行操作规程等规章制度已修订完善。第八条机组启动验收主要工作内容:(一)听取有关建设、设计、监理、施工和运行管理单位的报告;审查提供的文件资料;检查机组、附属设备、电气设备和水工建筑物的工程形象和质量是否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文第2页共5页件规定的标准,是否满足机组启动要求;(二)检查机组启动前的各项准备工作,确认机组启动验收条件以及验收委员会认为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是否具备,对尚未达到要求的项目和存在的问题提出处理意见;(三)审查、批准机组启动试验程序、运行操作规程和试运行计划,决定机组第一次启动时间;(四)提交启动验收鉴定书,对机组效率、功率等能效指标作出初步结论,确定进行交接的工程项目清单。第九条机组启动验收应按要求进行72小时带额定负荷连续运行试验,并对机组是否达到设计能效等要求作出初步结论。第十条项目完工验收应在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的基础上进行,可结合最后一台改造机组的启动验收同步开展。第十一条增效扩容改造项目完工验收由审查批复该项目初步设计的地方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主持,质量和安全监督机构、消防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有关单位和专家参加,成立完工验收委员会组织开展。第十二条项目完工验收主要内容:(一)检查机组启动验收之前的各项验收是否合格;(二)复核全部改造机组启动验收鉴定书和能效初步结论,具备条件的应聘请具有水利工程质量检测机械电气类乙级及以上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