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仅供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1款):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第二十三条:1、扰乱单位秩序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5、破坏选举秩序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应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一般是指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行为表现为:在单位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哄闹;强占或封锁一个部门的工作、生产、营业或科研、教学场所;围攻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封锁出入通道、损坏公私财物等
本罪必须具备聚众形式,且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本罪指扰乱除国家机关以外单位的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
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2款):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
立案(定罪)标准:应造成“严重损失”
冲击国家机关,一般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单位门前静坐示威、摇旗呐喊、肆意哄闹、强占或冲击国家机关的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
本罪必须具备聚众形式,且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
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