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与《治安管理处罚法》相衔接的刑事罪名立案(定罪)标准一览表(仅供参考)《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扰乱公共秩序的案件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刑法》第290条1款):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第二十三条:1、扰乱单位秩序2、扰乱公共场所秩序3、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4、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5、破坏选举秩序6、聚众扰乱单位秩序7、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8、聚众扰乱公共交通工具上的秩序9、聚众妨碍交通工具正常行驶10、聚众破坏选举秩序是指聚众扰乱社会秩序,情节严重,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应达到“情节严重”、“造成严重损失”的程度,一般是指致使工作、生产、营业、教学、科研无法进行,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行为表现为:在单位门前、院内大肆喧嚣哄闹;强占或封锁一个部门的工作、生产、营业或科研、教学场所;围攻甚至侮辱、殴打有关负责人和工作人员;封锁出入通道、损坏公私财物等。本罪必须具备聚众形式,且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本罪指扰乱除国家机关以外单位的社会秩序,聚众扰乱国家机关秩序应以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论处。聚众冲击国家机关罪(《刑法》第290条2款):是指聚众冲击国家机关,致使国家机关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应造成“严重损失”。冲击国家机关,一般表现为在国家机关单位门前静坐示威、摇旗呐喊、肆意哄闹、强占或冲击国家机关的办公室、会议室、工作场所;封锁出入通道、毁坏公共财物等行为。本罪必须具备聚众形式,且只追究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的刑事责任。聚众扰乱公共场所秩序、交通秩序罪(《刑法》第291条1款)是指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商场、公园、影剧院、展览会、运动场或者其他公共场所的秩序,聚众堵塞交通或者破坏交通秩序,抗拒、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应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一般指实施了暴力抗拒、阻碍国家治安管理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在重要的公共场所聚众闹事,造成恶劣影响的;在交通要道聚众实施扰乱活动,造成重大交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第二十四条:11、强行进入大型活动场内12、违规在大型活动场内燃放物品13、在大型活动场内展示侮辱性物品14、围攻大型活动工作人员15、向大型活动场内投掷杂物16、其他扰乱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第二十五条:17、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18、投放虚假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19、扬言实施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扰乱公共秩序投放虚假危险物质罪(《刑法》第291条2款)是指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应当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编造、故意传播恐怖信息罪(《刑法》第291条2款)是指编造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应当导致了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结果,没有扰乱社会秩序的故意,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则不以犯罪论处。第二十六条:20、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罪(《刑法》第292条)是指出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进行殴斗的行为。立案(定罪)标准:本罪是行为犯,只要行为人实施了该行为,原则上就构成犯罪,应当立案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情节恶劣,从重处罚:一是多次聚众斗殴的;二是聚众斗殴人数多、规模大、社会影响恶劣的;三是在公共场所或者交通要道聚众斗殴,造成社会秩序严重混乱的;四是持械聚众斗殴的。寻衅滋事罪(《刑法》第293条)是指故意挑起事端,侵犯他人人身和财产权利,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学习资料收集于网络,仅供参考学习资料立案(定罪)标准: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实施了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行为。二必须是“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