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继承》教案课题:法定继承教学目标:通过学习使学生掌握法定继承的基本内容、代位继承与转继承的特征和区别,了解遗产分配的原则和特别规定,并能熟练运用法定继承方式解决遗产分割问题。教学重点:法定继承的具体内容教学难点:代位继承和转继承制度的运用教学方法:讲授法教学过程:复习提问:2000年3月31日杭州市69岁的老人叶瑞亭因病去世了,这位生前默默无闻的老人,死后却引发了一场轩然大波,老人生前立下遗嘱,将他价值百万元的财产,全都留给了曾在他家做过保姆的乡下妹子吴菊英,并到公证机关作了公证。而她的亲身女儿却没有分得一分一厘,这使老人的子女愤怒异常,怎么也想不通。接受遗产的小保姆吴菊英,从17岁来杭州到现在已有8个春秋,8年来,她与叶瑞亭朝夕为伴,相互照顾,情同父女,这份遗嘱也确实是老人的真实心愿,那么对于这样的遗嘱,法院将如何判决?请就上节课我们所学的遗嘱继承相关知识来谈一谈这份遗嘱是否为合法有效的遗嘱?叶瑞婷的女儿能否得到这份遗产呢?第一尊重立遗嘱人他本人的意愿,他对于个人财产的处分是他行使所有权的一个基本内容,这是第一。第二,遗嘱的内容是否侵害了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法定继承人,他必要的继承份额,如果他的女儿是处在一个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的状况之下,那父亲对遗产全部的遗赠给小保姆,肯定这个遗嘱的内容会发生无效的情形,但是如果他的女儿不缺乏劳动能力,没有生活来源,他的父亲基于对于小保姆的这种感激之情,把个人财产做了全部的遗赠,法律上还要去维护立遗嘱人他的真实意见表示。这是我们上节课所学的遗嘱继承,也就是根据死者生前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进行继承的一种继承制度。在现实生活中也经常会有这样的情形,被继承人生前没有订立遗嘱,或者遗嘱为无效或部分无效;再或者遗嘱医嘱继承人却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等,在这种情形下又应该如何进行继承呢?今天我们就来学习继承的另外一种方式法定继承二、法定继承案例:吕丙,男,21岁,山西某工科大学学生。吕乙,男,52岁,某村农民。吕甲,男,已故,原系某村养猪专业户。吕甲与其妻没有婚生子女,早年收养王某为养子,改名吕乙,吕乙婚后生一子吕甲,1987年,吕乙因病早逝。1992年,吕甲与其妻先后逝世。吕丙以吕甲收养孙的身份要求继承祖父的遗产。吕甲的胞弟吕丁也提出要继承其兄吕甲的遗产,理由是吕丙是吕甲的第三代,而且是养孙,没有继承权。自己是吕甲的同辈人,而且是同胞兄弟,是吕甲的遗产唯一继承人。为此,二人发生争执,吕丙去学校法律教研室请教法律老师该如何办。在这个案例中被继承人吕甲生前没有订立遗嘱,那么他的财产到底谁有权继承呢?对于这样的情形就要适用法定继承用心爱心专心(一)法定继承的概念:法定继承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的顺序、继承人遗产分配的份额均由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方式。◆法定继承是继承中常见的继承方式,其适用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没有订立合法有效的遗嘱和遗赠抚养协议,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继承人丧失继承权,受遗赠人放弃遗赠等。(二)法定继承人范围、顺序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以血缘关系、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为基础确立。2、根据与被继承人关系的亲疏远近程度确定并将其划分为两个继承顺序:第一顺序继承人为配偶、父母、(包括养父母、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包括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对公婆或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的儿媳、女婿;再婚的女婿继承纠纷案案例:刘甲,男,已故,原系河南某县农民。王某,男,35岁,大学文化,某县农机厂工程师。刘乙,男,承德市某工厂会计。王某与刘甲独生女儿刘女于1982年结婚,婚后夫妻一直与刘甲共同生活,王某视刘甲如亲生父亲。1990年,刘女因车祸死亡。刘甲因悲伤过度,患了重病。王某后虽另婚,但仍像过去那样,照料刘甲,请医送药,料理日常起居。1992年刘甲去世,王某又为他送了终。不久,刘甲之弟刘乙回来,要继承哥哥的遗产,他认为王某是女婿,不能继承,他是唯一的继承人。王某不同意,起诉到人民法院。第二顺序继承人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法定继承方式:继承开始后,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