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1页共8页法規名稱社會救助法【制定
修正日期】民國93年12月24日【公布
施行日期】民國94年1月19日編輯著作權者:黃婉玲【法規沿革】1
中華民國六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總統令公布全文27條2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十一月十九日總統(86)華總(一)義字第8600246790號令修正公布全文46條3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六月十四日總統(89)華總(一)義字第8900146970號令修正發布第3、4、11、15~17、19、20、23、26~28、36、37條條文4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一月十九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09400004911號令修正公布第4、5、10、16、41、43條條文;增訂第5-1~5-3、15-1、44-1條條文;並刪除第42條條文【章節索引】第一章總則§1第二章生活扶助§10第三章醫療補助§18第四章急難救助§21第五章災害救助§25第六章社會救助機構§28第七章救助經費§36第八章罰則§38第九章附則§44【法規內容】第一章總則第一條(立法目的)為照顧低收入及救助遭受急難或災害者,並協助其自立,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社會救助種類)本法所稱社會救助,分生活扶助、醫療補助、急難救助及災害救助
第三條(主管機關)本法所稱主管機關:在中央為內政部;在直轄市為直轄市政府;在縣(市)為縣(市)政府
第四條(最低生活費標準)本法所稱低收入戶,指經申請戶籍所在地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審核認定,符合家庭總收入平均分配全家第2页共8页第1页共8页编号:时间:2021年x月x日书山有路勤为径,学海无涯苦作舟页码:第2页共8页人口,每人每月在最低生活費以下,且家庭財產未超過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公告之當年度一定金額者
前項所稱最低生活費,由中央、直轄市主管機關參照中央主計機關所公布當地區最近一年平均每人消費支出百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