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件1: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信息联络沟通制度一、为推进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工作,加强信息交流,伊犁州直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行信息联络沟通制度。二、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建立自治州、县市、乡镇三级联络员沟通网络。三、自治州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下设联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公安局消防局。联络员由自治州构筑“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担任,各县市(口岸)、各部门联络员名单应及时报自治州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联络员如有变化,应及时报告。四、联络员的主要工作职责和工作内容(一)及时收集、整理、上报本辖区、本行业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信息;(二)具体负责本辖区、本行业工作情况的统计汇总,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三)提出改进本辖区、本行业构筑“防火墙”工程工作意见、建议;1(四)按时参加联络员会议,通报工作进展情况;(五)向主管领导汇报联络员会议精神,提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建议、措施。五、自治州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每月编发工作简报,及时反映各县市(口岸)、各有关部门工作进展动态,通报重要信息、重大火灾隐患查处情况。六、各县市(口岸)及行业部门应加强信息通报,建立工作快报和定期报告制度,按自治州《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要求分阶段上报工作进展情况、经验及做法,对重要情况要随时报告,确保上情下达,下情上报。七、自治州构筑“防火墙”工程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召开会议,总结、部署阶段工作,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并根据需要提请政府召开消防工作联席会议。2附件2:火灾隐患整治联合执法制度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旅游涉外饭店星级的划分及评定》及其它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实施火灾隐患整治联合执法。二、对存在火灾隐患的单位(场所),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派出所责令改正拒不执行的,或者存在其它严重违反消防法律法规行为的,实施联合执法,予以纠正。三、联合执法成员单位由各级公安、消防、文化、建设、工商、旅游、安监、行政执法等部门组成,并按其法定职责和《构筑消防安全“防火墙”工程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内容履行职责。四、各县市(口岸)负责本辖区重大火灾隐患整改的督办和综合协调工作,督促、检查各有关部门履行火灾隐患整改职责。五、各县市、口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本辖区火灾隐患整改联合执法的牵头单位。负责向辖区人民政府汇报涉及联合执法的重要问题,并根据情况协调相关职能部门开展联合执法。3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火灾隐患单位依法做出责令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处罚,单位逾期未执行的,除了强制执行以外,还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处罚决定书附简要案情送达各相关部门,相关部门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履行法定职责:(一)火灾隐患单位已由安监、工商、文化、公安、旅游等负有审批职能的部门颁发许可(经营)证照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收回各自发放的许可(经营)证照。(二)涉及火灾隐患经营单位没有相关许可证照的,工商部门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进行查处。(三)火灾隐患单位涉及违章、违法建筑工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城市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四)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条件作为宾馆饭店星级评定审批的条件。对于存在火灾隐患不能及时消除的星级宾馆饭店,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降低或取消星级资格,并收回其星级匾牌。(五)公安机关对拒不整改火灾隐患的单位经营管理人员,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六)对存在火灾隐患且未及时整改的国有单位负责人,由上级主管机关采取行政纪律措施,并责令单位负责人在限期内完4成隐患整改。七、对存在火灾隐患单位的违法行为,各成员单位应根据职责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并依法处理。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