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指南1总则1.1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行为,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和《台州市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台建规[2004]68号)等,结合本市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1.2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适用本指南。1.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工作除执行本指南外,还应执行本市相关质量安全管理规范性文件的规定。2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2.1建设单位在办理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手续时,质量安全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应要求提交下列资料:(1)规划许可证(未公开招标项目提交);(2)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及批准书;(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工程合同备案证明;(4)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的资质证书复印件及施工、监理关键岗位人员的身份证、岗位证书复印件(复印件上需注明“与原件相符”并加盖该单位法人章对证书的真实性负责);(5)质量安全监督登记表、台州市施工项目单位工程一览表、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一览表;(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需符合台建规[2006]330号《台州市施工现场关键岗位人员管理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6)危险性较大的(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清单;1(7)其它规定需要的文件资料。2.2监督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审查建设单位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对符合要求的项目,签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书及安全监督书”,对文件资料漏缺,不符要求的项目,书面告知缺项资料名称,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得办理质量安全监督手续,并书面说明其理由。3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与交底3.1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实施监督前,应明确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监督组,监督组人数不少于2人。3.2监督组应根据受监工程的规模和类别,依据工程勘察报告、设计文件、工程建设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制定《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以下简称《监督计划》),明确质量安全监督重点、主要内容和监督方法。3.3《监督计划》经监督机构技术负责人审核批准后,发至建设、监理、施工等单位。3.4监督组在项目开工前,应要求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提供建设工程质量(安全)从业人员一览表(各人员需签字备查,施工、监理人员与台州市建筑业管理网网上登记不一致的在工程技术资料上的签字无效)。对施工中调换人员的,应要求在3日内报监督机构备案。3.5监督组在项目开工前,应检查施工许可证,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不应进工地监督。3.6监督组应在项目开工前召开一次工程建设各方主体相关人员参加的工程质量安全监督计划交底会议,交底会议应包括以下内容:介绍负责本项目的质量安全监督人员;公布质量安全监督计划;提出监督要求,听取各方意见。3.7监督组在监督过程中,应认真执行《监督计划》。监督机构负责人应定期对《监督计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督促检查,确保《监督计划》的有效实施。24工程施工过程监督4.1工程施工过程中,监督机构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为: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履行质量安全责任的行为;工程实体质量安全状况;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和安全技术资料。每次检查均应有监督记录。4.2监督人员对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单位等各方主体质量安全行为的监督应突出重点,采取抽查方式,监督检查的重点项目及检查方法可依照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安全行为检查表。4.3监督人员对工程实体质量监督的重点是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突出对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建筑节能的主要原材料及重要部位、关键工序的监督。并应包括以下内容:(1)对住宅工程、公建工程项目使用的建筑外窗、防水材料、建筑节能材料必须进行监督抽检。(2)对每个工程的钢筋、钢管扣件等原材料及混凝土现场试块留置、标准养护、同条件养护情况应到场监督抽查。(3)对建筑外窗安装过程中的隐蔽工程项目:窗框与墙体间的连接固定及缝隙填嵌应到场抽查。(4)对屋面、厕浴间和有防水要求的建筑地面的蓄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