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问题事故及质量问题投诉处理程序和方法Ⅰ.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百年大计,质量第一”,党和国家历来十分重视工程质量,工程质量,人命关天,质量责任,重如泰山,必须终身追究,因为工程质量关系到国家昌盛,民族振兴,人民幸福。象房屋、道路、桥梁等各类建设工程,与我们每一个人的生活、工作息息相关,工程质量事故,不仅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影响到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而且还直接影响到国家经济建设的成就。我们质量监督机构有一项重要职能就是补救职能,即排除产生质量缺陷的因素和弥补其后果。因此处理好工程的质量事故,认真分析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改进质量管理与质量保证体系,使工程事故减少到最低的程度,是我们质量监督工作中的一个重要内容和任务。如何更好地履行我们的监督职能,增强监督工作的规范性、科学性、技术性和准确性,确保建设工程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和安全,以适应当前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求,是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一个重要课题:质量问题、事故的处理程序。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有关工程质量事故处理的资料和我们工作实践中的一些体会,编写了本文,供大家参考。由于编写时间较紧,又是初次编写,难免有错误和不足之处,敬请批评指正。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与分类(一)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根据我国有关质量、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方面的国家标准的定义,凡工程产品质量没有满足某个规定的要求,称为质量不合格。而没有满足某个预期的使用要求或合理的期望(包括与安全性的要求)称为质量缺陷。在建设工程中,若工程(分部或分项)出现了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中对质量的要求,称为工程质量缺陷。工程质量缺陷分为三种:一是致命缺陷,根据判断或经验,对使用、维护产品与此有关的人员可能造成为危害或不安全状况的缺陷,或可能损坏最终产品的基本功能的缺陷;二是严重缺陷,是指尚未达到致命缺陷的程度,但显著地降低工程预期性能的缺陷;三是轻微缺陷,是指砼显著降低工程产品预期性能的缺陷或偏离标准但轻微影响产品的有效使用或操作的缺陷。根据以上讨论,工程质量事故的定义为:由于工程质量不合格或质量缺陷,而引发或造成一定的经济损失、工期延误或危及人的生命安全和社会正常秩序的事件,称为工程质量事故。这里的工程质量事故是一种泛指。而根据建设部的有关规定,凡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工程,必须进行返修、加固或报废,由此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含5000元)以上的称为工程质量事故,经济损失不足5000元的称为工程质量问题。(二)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工程质量事故的分类方法很多,如按事故的原因、性质、严重程度、后果、责任及处理方式等都可进行分类,以下介绍二种分类方法:1、按事故的严重程度划分(1)一般质量问题由于施工质量较差,不构成质量隐患,不存在危及结构安全的因素,所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称为一般质量问题。(2)一般质量事故由于勘察、设计、施工过失,造成建筑物、构筑物、道路、桥梁等明显倾斜、偏移、结构主要部位发生超过规范规定的裂缝、强度不足、超过设计规定的不均匀沉降,影响结构安全和使用寿命,需返工重做或由于质量低劣、达不到合格标准需加固补强,且改变了建筑物的外形尺寸,造成永久性缺陷的质量事故,同时直接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或造成2人以下重伤的为一般质量事故。(3)重大质量事故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列为重大质量事故:①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主要结构倒塌者;②影响建筑设备及其相应系统的使用功能造成永久性质量缺陷者;③超过标准规定或设计要求的基础不均匀沉降、建筑物倾斜、结构开裂或主体结构强度严重不足,影响工程的寿命,造成不可挽救的永久性质量缺陷或事故的;④直接经济损失在10万元以上者。(4)重大质量事故分为四个等级:①一级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②二级重大事故:死亡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③三级重大事故:死亡3人以上9人以下或重伤20人以上,或造成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⑤四级重大质量事故:死亡2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