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序号区域分类区域定义保护分区一级管控区二级管控区一级管控区管控措施1指有代表性的自然生态系统,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物种的天然集中区,有特殊意义的自然遗迹等保护对象所在的陆地、陆地水体自然保护区或者海域,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特殊保护和管理的区域。国家级、省级、市级、县级自然保护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为一级管控区;未做总体规划或未进行功能分区的,全部为一级管控区。自然保护区的实验区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2指具有观赏、文化或者科学价值,自然景观、人文景观比较集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中,环境优美,可供人们游览或风景名胜区划定的核心景区为一者进行科学、文化活动的区域。级管控区。国家级、省级、市级风景名胜区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风景名胜区内除总体规划划定的核心景区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红线区域分级分类管控措施3森林公园4湿地公园指森林景观优美,自然景观和人文景物集中,具有一定规模,可供人们游览、休息或进行科学、文化、教育活动的场所。国家级、省级森林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森林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指以保护湿地生态系统、合理利用湿地资源为目的,可供开展湿地保护、恢复、宣传、教育、科研、监测、生态旅游等活动的特定区域。国家级、省级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国家级城市湿地公园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批建的湿地公园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森林公园中划定的生态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森林公园中除划定的生态保护区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湿地公园内生态系统良好,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为一级管控区。湿地公园内除规划为湿地保育区和恢复重建区的区域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5指为保护水源洁净,在江河、湖泊、水库、地下水源地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一定范围划定的水域饮用水水源和陆域,需要加以特别保护的区保护区域。日供水万吨以上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以及备用水源地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和二级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一级保护区为一级管控区。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准保护区、地下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二级保护区和准保护区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6指对流域性河道具有削减洪峰和蓄纳洪水功能的河流、湖泊、水库、湿地及低洼地等区域。《国家蓄滞洪区修订名录》中的洪水洪水调蓄区未设一级管控区。调蓄区,以及省内具有洪水调蓄功能的流域性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区域性骨干河道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洪水调蓄区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7指具有重要水源涵养、河流补给和水量调节功能的河流发源地和重要水源涵水资源补给区。省内海拔100米养区以上,具有重要水源涵养功能的山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指在调节气候、降解污染、涵养水源、调蓄洪水、保护生物多样性等方面具有重要生态功能的河流、湖泊、沼泽、沿海滩涂和水库等湿地生态系统。省管湖泊划入生态红线区域。市、县(市、区)管湖泊也可划入生态红线区域。重要水源涵养区内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为一级管控区。重要湿地内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为一级管控区。重要水源涵养区内,除生态系统良好、生物多样性丰富、有直接汇水作用的林草地和重要水体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重要湿地内除生态系统良好、野生生物繁殖区及栖息地等生物多样性富集区之外的区域为二级管控区。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8重要湿地严禁一切形式的开发建设活动。9指具有重要水源输送和水质保护功能的河流、运河及其两侧一定清水通道维范围内予以保护的区域。南水北护区调以及向重要水源地供水的骨干河道划入生态红线区域。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各100米范围(现有和规划的重要港口、码头分布区除外)为一级管控区。京杭运河水体及两岸100米至1公里范围,以及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