碳关税:贸易壁垒的影响及对策提要本文从碳关税出发,分析其特点及本质,研究该措施对中国贸易及经济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以不断提高我国对外贸易水平。关键词:碳关税;贸易壁垒;应对措施中图分类号:F7文献标识码:A从2001年3月,布什政府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到2009年6月联合国气候大会绘制的缺乏实际约束力的“巴厘岛路线图”,再到2009年12月刚以失败告终的哥本哈根气候大会,正预示着后京都时代世界各国对全球气候保卫战中的凝聚力正日益消退。而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发达国家对碳关税的呼声却日渐高涨,试图通过碳关税等一系列行动向发展中国家转嫁气候责任。一、美国碳关税提出背景2009年6月,美国众议院通过了《美国清洁能源安全法案》。依据该法案,从2020年起美国将对包括中国在内的未实施碳减排限额国家的产品征收惩罚性关税——碳关税。事实上,当前奥巴马政府极力推进碳关税计划,有着重要的背景。2001年3月,布什政府以“影响美国经济发展”和“发展中国家也应履行义务”为由,宣布退出《京都议定书》。然而,美国二氧化碳排放量占世界总排放量的25%,居世界之首,长期以来一直受到国际社会的不满。奥巴马政府迫于国际社会的压力,承诺解决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问题。但在目前技术条件下,减排1吨二氧化碳就必须减少60美元的GDP增长,严格执行减排要求可能给美国经济造成巨大的负担。同时,《京都议定书》对中国、印度等发展中国家并没有具体的二氧化碳减排指标。因此,美国认为减排措施实施以后,必然会带来国内同类产品较发展中国家成本提高而引起的市场竞争力的削弱,导致贸易的“不公平”。这样,奥巴马政府一方面为对国际社会关于美国不履行《京都议定书》减排规定的指责做出回应;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国内经济和贸易放缓的局势下,发展低碳经济的同时实现国际贸易的“公平”原则,提出了碳关税计划。二、碳关税的特征与本质碳关税,与国际贸易的一般关税措施相比,有以下特征:(一)形式上的合法性。许多国家在制定国际贸易政策涉及环境保护、劳工标准等方面的考虑时,都青睐于援引关贸总协定(GATT)“一般例外条款”作为其法律依据。美国提出的碳关税同样不例外,借助“一般例外条款”使得实施碳关税贸易具有法律上的依据,通过立法使碳关税取得形式上的合法性。(二)对象上的歧视性。美国进口的高碳商品,既有来自加拿大、欧盟等发达国家,又有来自中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然而,对于发达国家而言,产品的碳排放密集度都低于规定指标,其出口产品会被免除“碳关税”。事实上,美国“碳关税”征收对象是包括中国在内的发展中国家。这一计划实质上带有对象设定上的歧视性。(三)覆盖面的广泛性。碳关税矛头直指高二氧化碳排放产品,造纸、钢铁、水泥、化肥以及玻璃制品业产品出口会直接受到冲击。但其影响力还会覆盖到所有这些行业的上游供应商、甚至整个供应链,影响到化工、五金、包装等其他行业。从分析碳关税的特征中,我们可以看到:碳关税是戴着“绿色帽子”的新保护主义,是美国给予国内利益考虑而采取有损广大发展中国家利益的贸易保护措施,不仅违反了WTO的基本规则,也违背了《京都议定书》确定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气候变化领域“共同而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和“历史责任”原则。三、碳关税对中国可能产生的危害从环境保护的角度分析,碳关税本身具有抑制二氧化碳排放、促进环境保护的作用。从长期来看,对于调整产业升级、技术创新,有一定的促进作用。然而,碳关税作为绿色掩盖下的新贸易壁垒,其危害会远远超过其所能带来的利益。对中国而言,对外贸易活动和国内经济发展将面临困境。首先,产品出口受阻,企业发展面临严峻挑战。近年来,中国出口产品的市场结构虽已多元化,但对美国市场依赖仍然较大。数据显示,2007年我国产品对美出口占到总出口贸易总额的19.4%。一旦开征碳关税:一方面对于少数有能力达标的企业,因减排技术研发、设备投入的增加,产品价格上涨,价格优势削弱,出口减少;另一方面对于大部分企业来说,因资金、技术等方面的限制,产品碳排放不能达标,碳关税即意味着某国或某一地区市场的封闭。其次,产业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