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研究(文献综述)摘要:文献综述是研究的一个基本步骤,对研究方向、深度、广度具有重要的意义。法学研究中的文献综述尚未得到充分的重视。就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研究而言,在研究过程中作为文献综述同样是必不可少的。随着城市建设的发展,一方面公众越来越关心自身生活的生态环境,另一方面城市建设又不断地对公众的生态环境权益造成危险,如毗邻而居引起采光权、通风权受损害的风险,产业发展引起公众清洁空气权、清洁水权受到威胁等。而我国现有法律制度存在权利主体社会化、权利不完善、义务主体社会化和公共机构主导的不足。为防范城市建设中公众生态环境风险,应当明确公众环境权的私权性,建立应急管理的风险防范制度,建立环境权与风险防范制度的对应关系、公众参与,以及环境保护先进技术标准化等制度。关键词: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应急管理文献综述一.前言,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在国内外研究现状在现代社会,“科技是一把双刃剑”,它带来生产力的极速发展,各项经济活动为人类创造了前所未有的巨大财富,但同时,工业生产所造成的环境、生态破坏也使人类面临到“继续生存还是自我毁灭”的严重问题。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研究就显得尤其重要,所以在国内外开始重视这个问题。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于城市建设中公众环境权益面临风险的防范有相应的规定。在国外,像日本、德国等发达国家不仅着力发展环保技术,而且技术得到广泛运用。而意大利对国家安全管理机制和突发公共事件联络机制以及检查企业事故风险等方面内容做了详细规定。他们按照SevesoⅡ提出的要求制定预案、提交安全报告、开展隐患排查等,且无论发生任何事故,都能及时向当地政府报告,这均得益于意大利健全的法律体系和较为完备的监管措施。因此,吸取发达国家的经验,我国新的环保技术要突破成本障碍,应当通过立法,将有关技术转化为强制性的建设标准,要求城市规划、设计和建设中必须采用具有先进环保技术的设计、建设。二是充分运用现代科学技术进行城市生态环境的评估与决策,如充分运用近年兴起的城市生态风险评价理论与方法,对城市的生态风险进行评价,并及时针对可能存在的生态风险进行防范决策。我国从法律、宣传、教育等各方面提高企业的社会公德和责任意识,制定具有科学性、针对性及可操作性的环境应急预案。我国对于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通常认为是以2005年的松花江水污染事件为标志。笔者查询了CNKI1980-2010中关于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法律问题的期刊文章仅有几篇,如饶世权,鞠廷英的《城市建设中公众生态环境风险的法律防范研究》,魏岩的《健全环境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统一调度的应急管理指挥体系》,卢少军,余晓龙的《环境风险防范的法律界定和制度建构》等文章,这些文章普遍关注到了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领域的一些基本法律问题,如环境应急立法不完善、法律衔接不严密、应急措施缺乏强制性、应急预案简陋、公众参与不足、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他们也都提出了各自的解决办法。总体上说,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的法律研究主要集中在实用领域,关心的是法律法规对社会生活的直接作用,研究相对处于表面状态,研究内容的重复性高,而对诸如突发环境事件的法理学研究、逻辑研究和经济研究等问题还需深入发掘。在国外,进入工业化以来,不断发生的环境事件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因此西方一些发达国家较早注意到对突发环境事件的规制,但早期这种规制多是集中在行政领域,真正重视突发环境事件的法律研究是在20世纪中后期。在立法方面对这一问题作了相应的规定,除了相对完善的应急立法体系,如美国、俄罗斯、日本、德国等国家在应急机构建设、应急反应程序、善后处理等问题上也走在了世界前列,对于国外成熟的理念和经验我国应该根据国情进行适当的借鉴,以期完善我国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法律制度的薄弱领域。二、我国城市生态环境风险防范与应急管理的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