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批转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单位:《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已经州政府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各县(市)在2015年财政预算中力争按工资总额6%的标准列入医疗保险基金预算,并于2015年1月份在认真测算摸底的基础上启动实施补助工作,确保全州城镇职工特殊病、慢性病门诊费用补助工作顺利推进
临夏回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5年1月7日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特殊及慢性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实施意见根据《临夏州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方案实施细则的通知》(临州府秘发〔2000〕103号)和《关于妥善解决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指导意见》(甘劳社厅发〔2002〕8号)精神,为了提高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待遇水平,保障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基本医疗需求,规范特殊及慢性疾病患者的门诊医疗行为,合理使用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减轻患者负担,结合临夏州实际,特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患有本办法所指定特殊及慢性疾病的人员(含退休(职)人员)
二、补助原则:以收定支、分病种、按比例、限额补助
三、补助资金来源:补助费用从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历年结余基金中支付
四、补助病种(10种):1、肾衰竭透析治疗;2、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3、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疗;4、再生障碍性贫血;5、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心脏瓣膜置换后抗凝治疗;6、糖尿病伴并发症;7、原发性高血压病伴并发症;8、慢性阻塞性肺疾病;9、慢性肝炎(活动期);10、类风湿性关节炎
五、补助标准:第一类(1种):肾衰竭透析治疗的患者,单次按350元予以补助
第二类(2种):恶性肿瘤放、化疗(含白血病需继续化疗者)的患者;器官移植依赖抗排异药物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