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学部对学生旷课和课堂违纪行为处理规定为了加强我校校风建设,稳定教学秩序,为学生的成人成才创造更优良的环境,根据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和《学生考勤和请假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的具体情况,中学部决定对学生旷课和课堂违纪行为,做出如下处理规定
一、关于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处理规定1、学生上课、考试、实习、试验、劳动、军训以及规定必须参加的会议和集体活动等,无特殊情况均不得迟到、早退,更不得旷课或缺席
2、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的处罚,统一折算成旷课,按学校规定的旷课办法处理
具体折算办法是:每小时(含一小时以内),按一节课考勤
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内的,累计三次,按旷课一节计算;迟到或早退20分钟以上,按旷课一节计算
3、学生旷课,按学校的统一规定掌握处罚力度
具体标准为:月旷课2学时,由班主任进行口头批准教育
月累计旷课3-4学时者,在学校通报批评
月累计旷课5-8学时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9-16课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17-24课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一学期累计旷课50课时以上(含50)或连续旷课24课时以让(含24课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认错态度较差的,或经教育不改的,从重处罚
4、学生迟到、早退和旷课,按周公布,按月处罚
每周班会,班主任公布本班学生的迟到、早退和旷课的时数及折算总数;每月底或下月初,班主任汇总本班学生的旷课总数,按学校规定程序进行处罚
5、对累计旷课时数达到记过处分者,在全校或本班公示
公示期满无异议者,按学校规定进行处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家长
6、获记过处分的学生再旷课的,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或连续旷课时数(获记过处分前的时数仍需计算在内)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部及时在全校公示,按学校规定程序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家长
一学期累计旷课时数(获记过处分前的时数仍需计算在内)只达到留校察看而未达到勒令退学处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