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地质部【发布文号】地质矿产部令第9号【发布日期】1990-04-30【生效日期】1990-04-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地质矿产部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规定(1990年4月30日地质矿产部令第9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地质工作深化改革的需要,加强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中的安全管理,保障安全生产,根据国家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第二条地质矿产部门从事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的组织、企业(简称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及其各级主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做好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管理工作。第三条各级主管单位应加强对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安全工作的组织领导,把地质市场、多种经营安全工作列入各级领导的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落实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不断总结安全生产经验,提高管理水平。第四条“”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经营工作时,必须同时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安全工作。第五条在新建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项目中要做到劳动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审批、同时施工、同时投产。各生产岗位操作规程和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必须在生产开工前建立,否则不得投产。第六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必须接受同级和上级安全部门的业务指导、监督和监察。安全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和监察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第二章组织领导第七条各级主管单位必须贯彻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对所属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安全生产负领导责任。第八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的法人代表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负第一位责任;生产项目承包人或负责人对所承包或负责的生产项目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第九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或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对本单位安全生产问题作出决策,并上报本单位的负责安全生产的领导或承包人。职工人数在400人以上(含400人)的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成立安全机构,其上级主管单位必须设专人负责安全工作。第十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按职工人数(包括临时工)的4-5‰比例或按相应行业特殊要求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含临时工、含100人)不足200人的生产单位必须配1名专职安全员;车间、机台、坑口及班组设兼职安全员。第三章安全管理第十一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必须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安全活动制度、安全奖息制度等规章制度。第十二条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各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应根据上级主管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要求,制订本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实施方案,落实安全生产目标,并报上级主管单位备案。第十三条对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领导干部的业绩考核中应有安全考核内容。安全考核分为安全生产效果考核和基础安全考核两部分:安全生产效果包括事故指标(主要指伤亡事故)、事故经济损失、工业卫生及职业病状况;基础安全考核包括安全管理网络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及执行,上级有关安全工作部署的落实,本单位的全员安全素质等。第十四条在对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单位进行资质审查时要包括安全内容。上级安全部门有权对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筑设计单位进行安全生产状况审查,有权责令不具备生产条件的单位停产整顿。第十五条地质市场、多种经营生产项目立项论证、工程勘察、工程施工、建筑设计中应有事故预防、安全技术措施、工业卫生及环境保护内容,并且必须经过同级安全部门审批;重大项目必须会同上级安全部门审批。第十六条新建多种经营生产企业投产验收要有安全部门参加,验收内容应包括设备安全、作业条件安全、工艺安全、安全规章制度等,因不具备投产条件,安全部门未在验收报告上签字同意者,不准投产。地质市场工程开工前检查应有安全部门参加,不具备安全条件不准开工。第十七条在各种生产性承包合同中,必须包括安全条款,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