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小结)一、出口合同履行(一)货1.备货2.报检(先报检再报关)(二)证(催证→审证→改证)1.催证2.审证审证根据:买卖合同和UCP600《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的规定
对比复习——制单和审单依据缮制和审核国际贸易单证的主要依据是买卖合同、信用证、有关商品的原始资料、相关国际惯例及国内法规、相关国外客户要求
合同是制单和审单的首要依据
在信用证支付方式的交易中,信用证是制单和审单的主要依据
银行和进出口公司共同承担审证任务
☆银行着重审核信用证的真实性,开证行的政治背景、资信能力、付款责任和索汇路线等方面的内容
☆出口商着重审核信用证的性质和内容与原订合同是否一致
对比复习——正确制单银行,“单证相符”+“单单相符”+与国际惯例相符(UCP600)外贸企业,“单证相符”+“单单相符”+“单同相符”+与国际惯例相符+“单货相符”(单据内容与实际的交货相符)
审证内容:正确的时间顺序:开证→装船→交单→到期双到期:信用证没有装运期,只有有效期,即最迟装运期限为有效期
指信用证和货物装运同时到期
交单期:①如果有规定期限则按照规定期限交单(多为提单签发日期15天内),但不得迟于第1页共15页信用证的到期日;②如未规定该限期,银行将拒收迟于运输单据出单日期21天后提交的单据,但不得迟于信用证的到期日
单据的正确时间顺序:发票日期→检验证书日期/保险单日期→提单装船日期→信用证最迟装运日期→汇票出票日期→信用证最迟交单日期或信用证有效期3.改证卖方审证→告知买方→买方向开证行提出修改信用证的申请→修改信用证卖方告知:卖方应该将信用证需要修改的内容一次性向买方提出
买方:要么全部接受,要么全部拒绝
修改信用证:对任何条款的修改必须在有关当事人全部同意后才能生效,对修改内容不允许部分接受
(三)船(租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运)1.租船订舱(适用CFR/CIF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