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发布文号】环办〔2006〕158号【发布日期】2006-12-30【生效日期】2006-12-30【失效日期】【所属类别】政策参考【文件来源】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环办〔2006〕158号)总局机关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于2006年经国家环保总局第七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各部门、各单位遵照执行。附件: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二六年十二月三十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公文处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总局公文管理,提高公文处理效率和质量,根据《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工作规则》,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文(包括电报,下同)是指总局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使用和形成的具有法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公务文书,是依法行政和进行公务活动的重要工具。第三条第三条公文处理指公文的办理、管理、整理、归档等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工作。公文处理坚持实事求是,精简、高效的原则,做到及时、准确、安全。第四条第四条办公厅归口管理总局机关公文处理工作,负责指导直属单位、派出机构的公文处理工作。第五条第五条公文处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有关保密规定,确保国家秘密安全。第二章公文的种类及使用范围第六条第六条总局公文种类(一)命令(令)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发布部门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行政措施,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二)决定适用于对重要事项或者重大行动做出安排,奖惩有关单位及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三)公告发布环境保护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发布环境保护其他规范性文件,其他需要让公众周知的重大事件。(四)通告公布社会各有关方面应当遵守或周知的环境保护的事项。(五)通知批转下级机关的公文,转发上级机关和不相隶属机关的公文,传达要求下级机关办理和需要有关单位周知或执行的事项,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司(局)级领导干部。(六)通报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情况。(七)报告向党中央、国务院报告工作,反映情况。(八)请示向党中央、国务院请求指示、批准。(九)批复答复下级机关和单位的请示事项,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等。(十)意见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十一)函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办公厅(室)及其他同级机构联系商洽工作,解释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询问和答复问题,请求批准和答复审批事项。(十二)会议纪要记载和传达总局一、二类会议情况和议定事项。第七条第七条总局公文使用范围(一)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文件使用范围1.与国务院各部委、直属机构和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联合印发文件、商洽工作;2.按照职责权限或经国务院授权,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行文;3.对全国人大、国务院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在环境保护行政管理工作中的具体应用和环境保护部门规章、标准作出解释;4.传达国务院及相关部门领导、总局领导的讲话精神或情况,宣传各地、各部门在工作实践中的成功经验;5.以总局名义处理对外的行政复议和处罚事项;6.任免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内部机构及直属单位、派出机构司(局)级领导干部;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二)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文件使用范围1.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及国务院有关部委、直属机构的相应机构行文;2.印发一、二类会议、总局组织的培训活动的通知及一、二类会议纪要;3.发布国家环境保护总局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及其他事务;4.印发工作计划、工作安排,组织检查、评审、工作总结;5.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总局直属单位和派出机构部署、检查、总结专项工作;6.下发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职责范围内的业务性文件;7.其他需要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名义行文的行政事务。(三)国家核安全局文件使用范围1.核安全行政许可证件、操纵员执照的批准发放;2.核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