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操作规程(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行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制订本规程。第二条本规程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是指依法取得政府采购代理资格、接受政府采购业务委托,在委托权限内,从事政府采购货物、工程、服务等采购代理活动的社会中介组织(以下简称采购代理机构)。第三条在本地区从事政府采购项目委托代理业务的采购代理机构的代理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实行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采购项目管辖权分别进行监督管理。采购代理机构进行的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接受同级监察、审计等部门依法进行的监察和审计。第四条采购代理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和相互制约制度,具备组织招投标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设备、场所等条件,并建立必要的供应商信息库;应加强政府采购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参加或开展业务知识学习、培训活动。第五条外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在焦作市区域内接受委托代理政府采购事务,应在开始采购活动前,持其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资格证书(副本)、代理活动的参与人员名单和采购活动实施方案等资料,到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并遵守本规程规定。第二章采购方式第六条政府采购方式分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单-2--2-一来源采购、询价和国务院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采购方式。公开招标应作为主要采购方式。因特殊情况不能进行公开招标的,采购人应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经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批准并立项,编制统一的采购文件编号后,可以采取公开招标以外的其他采购方式。第七条采购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严格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在实施采购过程中出现特殊情况,不能按照批准的政府采购方式进行采购的,采购人应在发生特殊情况后3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附采购代理机构书面意见和相关证明材料,经批准后重新组织采购或采取其他采购方式实施采购活动。第三章代理采购程序第八条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应遵循以下一般程序:一、接受委托。实施政府采购代理活动前,应接受采购人委托,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委托代理协议书》(统一格式),确定委托代理的事项,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委托代理协议应包括采购项目名称、采购方式、采购期限、结果要求、各自责任等基本内容。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在发布采购公告前将委托代理协议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二、编制采购文件。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主动地与采购人沟通,详细了解采购需求,按照有关规定草拟采购文件,并送采购人审阅、确认。无异议后,于采购文件发售前报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备案。采购代理机构和采购人也可以根据需要,就采购文件征询有关专家或者供应商的意见。-3--3-三、发布采购信息公告。采购代理机构应会同采购人,按照《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的要求,及时准确地在政府采购指定媒体上公开发布采购信息。根据需要,政府采购信息也可以在其他媒体同时发布,但发布的内容必须一致。采购代理机构除发布采购信息外,也可以采取其他方式通知具备资格条件的潜在供应商,以确保采购活动的成功率。经批准采取邀请招标采购方式的,应发布资格预审公告,公布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资格预审公告的期限不得少于7个工作日。采取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方式的,原则上也要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特殊情况下不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应经同级政府采购管理部门同意。采购信息公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名称地址和联系方法;2、采购项目的名称、用途、数量、简要技术要求或者采购项目的性质;3、供应商的资格要求;4、获取采购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及采购文件售价;5、采购活动开始时间、截止时间及地点;6、采购项目联系人和电话。采购信息公告内容需要更正的,采购代理机构应在采购会议召开之前,作出相应的修改或澄清,并发布信息更正公告。如有必要,可延长采购会议截止期,并通知各投标人。四、接受报名。采购代理机构会同采购人,在委托权限内办理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