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9卷第4期2011年4月科学学研究StudiesinScienceofScienceVol.29No.4Apr.2011文章编号:1003-2053(2011)04-0521-05谁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买单———兼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多方参与制度构建刘沛佩(华东政法大学经济法律研究院,上海200042)摘要:虽然国家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推广工作如火如荼地进行,但遗憾的是,由于知识产权难以估价,加之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完备和风险分散机制等配套措施的不健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如履薄冰。因此,就必须从质押融资所涉各方的功能与职责入手,建立多方参与制度,通过各方的协同努力来为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阵痛”开一剂良药。关键词:知识产权质押融资;限制与突破;标准与模式;登记与评估;多方参与中图分类号:D923文献标识码:A收稿日期:2010-09-28;修回日期:2011-01-04作者简介:刘沛佩(1985-),男,安徽合肥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经济法、金融法。国际竞争的广泛存在使得企业所拥有厂房和设备的价值在下降,以美国为代表的西方国家已将经济重心逐步向知识产权倾斜[1]。虽然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转让很常见,但是将知识产权视作一种扩大融资能力的金融工具是目前大部分企业所忽视的。因此,对于中小企业来说,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利用企业自身优势广开融资渠道,是解决制约其发展的资金瓶颈的不二法门。1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创新与“阵痛”1,1从交易到金融工具———知识产权效用的扩展知识产权对于企业,特别是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说是一项核心资产,这已是业界达成的共识。一些企业,特别是中小型科技企业往往依靠一项具有核心竞争力的知识产权就可以在相关市场上获得垄断地位。那么对于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说,认识并运用该知识产权以寻求其价值的最大化是关键。虽然知识产权没有实物形态,但其可以借助有形载体对企业的经营和产出长期发挥作用并带来超额收益,而知识产权质押融资恰好就是企业“有形资产”与“无形资产”的最佳结合。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中,知识产权权利人将其合法拥有且目前仍为有效的专利权、注册商标专用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出质,从银行等金融机构取得资金,并按期偿还资金本息。作为近年来国家提倡并且发展迅速的一种新型信贷方式,其对于解决创新型中小企业资金短缺、知识产权弱资本化等现状都会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从比较法视角来看,在美国,担保性融资法律已经在UCC第9条的规范下形成了一个统一的制度性规定,其突破了旧有规定中关于融资担保物的范围,将一些以无形资产为代表的新型资产纳入了其中。除了一些微小的差异外,该规定在所有的州都已经达到了共识性的适用[2]。1.2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理论与实务羁绊(1)知识产权在理论上所面临的内外在风险知识产权质押融资在我国还是个新生事物,在该制度的成长初期,风险是多发且不易控的。如果企业用于质押的是非稳固性的知识产权,权利归属不清晰,就存在知识产权侵权的可能。如果这样的可能转变为现实,那么资金的回收就很困难。随着科技的发展,当用于融资的技术更新周期加快、频率变高时,那么在技术和市场波动的影响下,银行和企业在后期对知识产权的处置上都要面临着质押物贬值的风险。对于作为质押人的企业来说,如果经营策略不当、对投资方向选择错误,或者管理层的管理和经营能力欠缺,就会造成投资的得不偿失,从而使企业盈利下降甚至亏损。当企业到期不能偿还贷款时,用于融资的知识产权还可能遭到拍卖。更进一步说,金融诉讼审判难和执行难往往会造成审判时科学学研究第29卷限和执行时限的拖延,而这又将可能降低质押物的价值,使得质权不易变现。(2)实务操作中知识产权的评估难与变现难作为提供贷款或担保的主体,评估难和变现难是贷款方和担保机构同样面临的无法避免的风险,这可以说是推广知识产权质押融资的最大障碍。估值和变现本应由市场承担和完成,但我国的知识产权交易市场却很难完成这一重任。一是缺少具有公信力的评估机构,一项知识产权在各个评估机构的评估下价格具有“多元化”显现,很难产生一个让人信服的合理价。二是知识产权交易市场的功能不健全。交易机构的定位、交易方式的选择、服务对象的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