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
31•【字号】哈民政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
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哈民政规〔2017〕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对社区为老服务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和《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定义(一)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街道社区无偿提供或街企共建的房产,能够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等服务的日托短托独立场所,承担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性示范平台功能
(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依托社区用房相对独立部分(硬装修隔离),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5项以上服务
(三)养老机构居家日间照料服务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上,能够为社区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日托、短托服务
二、选址与规划布局1
服务设施周边地形平坦,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场地周边尽量有一定的绿化面积
环境相对安静,并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至少30%的面积应设在一楼(平房除外),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一楼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可设置电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