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哈尔滨市民政局•【公布日期】2017.10.31•【字号】哈民政规〔2017〕13号•【施行日期】2017.10.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哈尔滨市民政局关于哈尔滨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运营的指导意见哈民政规〔2017〕13号各区、县(市)民政局、直属社会福利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标准,提升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水平,满足社区居家老年人对社区为老服务的认同感、归属感和幸福感,按照《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哈政发〔2015〕2号)和《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哈政办规〔2017〕55号)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社区为老服务设施建设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社区为老服务设施的定义(一)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街道社区无偿提供或街企共建的房产,能够开展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助餐、助浴、助医、助洁、助急等服务的日托短托独立场所,承担社区养老服务综合性示范平台功能。(二)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依托社区用房相对独立部分(硬装修隔离),按照《哈尔滨市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规范》,为社区居家老人至少提供5项以上服务。(三)养老机构居家日间照料服务站: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二星级以上,能够为社区老人开展生活照料、助餐助浴、文化娱乐、保健康复等日托、短托服务。二、选址与规划布局1.服务设施周边地形平坦,门前平台与室外地面应采用缓步台阶和坡道过渡,场地周边尽量有一定的绿化面积。2.环境相对安静,并可获得有效日照和通风;与高噪音、污染源的防护距离应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3.社区为老服务设施至少30%的面积应设在一楼(平房除外),且相对独立,有方便的对外出入口;一楼安排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在其他楼层可设置电梯或加装安全扶手、无障碍坡道等辅助设施。4.对于采取场地共用的服务设施,应保持各功能区相对独立,根据实际情况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影响。三、服务设施要求(一)总体要求1.服务设施应根据老年人的身心特点和安全、卫生、经济、环保的要求合理确定。2.供电、给排水、通风、消防、通讯、照明等基础设施应符合国家安全规定,应根据网络服务和信息化管理,敷设线路,预留接口。3.开展服务的室内场所应全面禁烟,且在明显位置设置禁烟标志。(二)场地要求1.面积要求:社区老年人照护中心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以上,社区居家养老服务驿站建筑面积可在500平方米以下,设立居家日间照料服务站的养老机构床位规模应在50张以上。2.无障碍要求:服务场地应设有预防老年人跌倒、满足老年人需求的无障碍设施,无障碍设计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三)装修设计要求1.设施内部消防设计、为老年人服务的居住活动建筑设计、室内外建筑地面设计、坡道、台阶、扶手的设置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2.室内装修应做到色调温馨、简洁大方、自然和谐、统一标识;公共信息标志应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尽量文字、图标相结合,功能室宜使用大色块或主题色设计,便于老年人根据色块记住空间位置。3.室内通道墙面阳角应做成圆角或切角,卫生间地面应防滑、防跌,厕位安装扶手。4.尊重老年人,保护隐私,对有可能暴露老年人隐私的服务应有遮挡、防护措施。(四)消防要求1.消防应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设施、场地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应符合国家标准的相关规定。2.应按要求配备消防安全设备与器材,如应急电源设备或应急照明器材、消防自动报警系统、独立烟感报警器、消防过滤式自救呼吸器、防火毯等,定期检修并有记录。3.建立消防管理制度,定期接受消防机关检查,每年应至少开展两次针对服务对象及工作人员的消防安全学习、教育、演习活动。4.楼梯间、防火门、安全疏散通道及紧急出入口设有指示标志及应急疏散标识,标识清晰,易于辨认;安全出口保持畅通,无阻碍物。(五)设备配置要求1.配置饮用供水设备,定期保养检查并有记录。2.应配置监控系统、必备的办公设施及网络设备,监控范围应覆盖公共区域。3.应设有个人物品存放空间或储物柜,制定个人物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