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浅谈我国公务员考核制度中的问题新中国成立至九十年代中期我国的干部人事制度,顺应了当时的历史条件和历史环境,对巩固新生的国家政权,恢复国民经济,开展大规模的经济建设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随着国家各项事业的推进,这一制度的弊端日益暴露。特别是改革开放后,经济的飞速发展和经济体制的重大改革,原来的干部人事制度成为我国经济和社会发展的绊脚石。在这种背景下,党和政府遵循邓小平人事改革思想,自八十年代开始进行人事改革,为中国公务员制度的诞生和发展作了漫长的探索,积累了大量的经验。1993年8月14日,国务院签署颁发了《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标志着符合中国国情的公务员制度诞生。通过各种研究,我们不难发现:公务员制度是人类在工业文明时代不断探寻社会管理和国家管理真谛的理性产物,它的产生是现代社会化大生产和市场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为了克服市场经济的失灵,需要政府这只有形的手施加强有力的干预、平衡。可以说,没有现代公务员制度,就没有现代高效率的现代政府。国家公务员是指国家公务人员,是代表国家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行使行政职权,履行国家公务的人员[1]。自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报告明确宣布在我国建立和推行公务员制度至今已经历了十多个年头。在这十几年的过程中,我国的公务员制度随着我国市场经济和政治体制的发展不断得到完善,在这里我想就我国公务员的考核制度谈一点自己的观点。一、公务员考核制度的含义及意义公务员考核制度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按照管理权限,根据公务员法规和国家其他有关规定所确定的考核原则与内容、标准、方法以及程序等,对所属公务员进行考察、评价的制度。考核制是公务员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务员制度的“中枢”,是发现、选拔优秀行政管理人才的重要途径,也是评价和激励公务员的重要途径,更是提高公务员整体素质和行政效率的重要手段。同时又可为人事决策的科学化和改进人事制度提供指导。第1页共5页客观公正的考核有利于促进公平,提高效率,保证廉洁。公务员考核是对公务员“德、能、勤、绩、廉”进行评价,并将考核结果同奖惩、工资、职务升降、辞退等环节挂钩,在公务员队伍建设中激起一汪“活水”。目前,全国行政机关98%的公务员参加了年度考核。近几年来,有208万公务员在考核中被评为优秀,也有4000多人因不称职受到降职等处理。我国自1994年3月8日,颁布了《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重要的法规依据,把公务员的考核工作逐步纳入规范化、科学化、法制化的轨道。但同时我们也应发现,目-1分配指标,有指标就可评优,挫伤了公务员的积极性;二是四舍五入的办法使人数少的部门获得的评优机会,反而比人数多的部门多。称职等级较容易确定,这其中既包括相当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都比较好的公务员,也包括一部分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比较差的公务员。然而,他们都享受同样的待遇,没有任何差别,难以起到奖优罚劣的激励作用[2]。3、考核结果的使用不当,对优秀公务员的奖励太轻,而对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似乎又太重,影响考核的公正性和合理性。年度考核中被确定为优秀的公务员和被确定为称职的公务员,在职务晋升、晋级增资和奖金发放等方面实际上没有多少区别,如根据《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国家公务员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或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在本职务对应级别内晋升一级。”但如果某一公务员在五年考核中分别被确定为优秀、优秀、称职、优秀、优秀,那么,按照此规定也只能晋升一级,与连续五年被确定为称职的没有什么差别,显然起不到激励先进的作用。同时,对年度考核中不称职公务员的处理,在某种意义上甚至重于受行政处分的公务员。因为根据规定: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公务员要予以降职。而降职通常相应地还将降低级别和工资档次,若“连续两年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的,按规定将予以辞退。”相反,对那些因严重违犯公务员纪律而受到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人员,在受处分期限内,只是不确定考第2页共5页核等次,即在一定时期内(最多不超过两年)影响晋级增资而已。显然有点不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