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5收稿日期:2002-10-01作者简介:祝,女,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律师事务教研室教师
2003年3月第1期(总第48期)JournalofAdultEducationofGansuPoliticalScienceandLawInstituteMar
2003No
1(GeneralNo
48)浅析间接正犯祝赟(浙江省警官职业学院法律系,浙江淳安310018)摘要:间接正犯又称为间接实行犯,由于它是利用他人实施犯罪,从表面上看与共同犯罪中的教唆犯和帮助犯极为相似,一般被认为是单独正犯的一种形态,以区别于直接正犯,但在极个别的情况下仍属于共同犯罪的范畴,学者谓“间接正犯是今日刑法学上最困难的问题之一,有关的学说迄在广泛的对立状态中”[1]
我国刑法对间接正犯并无明文规定,刑法理论上也鲜有研究
本文拟通过对个案的研究,探讨间接正犯的概念及类型,以资借鉴
关键词:间接正犯;利用;不法侵害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7759(2003)-0045-03具体案例,被告人:王某,男,医生
被害人张某为王某所在医院患者,王某与张某有仇,决定把张某杀死
在1998年6月23日,因王某是张某的主治医生,王某把张某的针剂注射量扩大了10倍,叫护士叶某去给张某注射,致张某死亡
此案中王某利用叶某的不知情使叶某实施了刑法禁止的行为
此案中王利用他人实施作为故意杀人罪,是典型的间接正犯
一间接正犯概念产生的原因,刑法上有两种不同的解释
一种解释是,基于限制的正犯概念以及共犯(指教唆犯与帮助犯)的极端从属性的观点
限制的正犯概念认为,以自己的身体动静直接实现犯罪的构成要件的,就是正犯,此处的参与者都是共犯
刑法规定对正犯以外的共犯进行处罚,是对处罚范围的扩大,即所谓刑罚扩张事由,根据这一观点,只有直接正犯者的行为具有构成要件的符合性、违法性与有责性,教唆者、帮助者才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