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实施方案为规范土地利用行为,提高土地利用率,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按照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X〔x〕3号)、《闲置土地处置办法》(x第53号)、x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盘活处置工作的通知》(x〔x〕44号)及国家土地督察南京局x土地例行督察组x例行督查情况,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一、处置范围、任务与对象(—)处置范围城市规划区内、x规划范围内、各产业园区(基地)。(二)工作目标全市盘活批而未供、供而未用土地1000亩,清理收回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540亩。(三)处置对象1、批而未供的土地:新增建设用地自批准后超过一年未实施供地的土地。2、供而未用的土地:(1)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规定,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尚未开工建设的土地。若《土地出让合同》或《划拨决定书》未明确开工日期的,以实际交付土地日期起一年为动工开发日期。(2)超过批准延长期限仍未动工开发建设的土地(延长动工开发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一年)。3停工停建的项目用地:(1)项目已动工开发建设,但开发建设面积占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或已投资额不足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且未经批准中止开发建设连续满一年的土地。(2)已达到上述开发面积或投资比例,但停工2年以上,近期未有新投资开发计划的土地;或虽已建设,但超过2年未投产且近期未有开工计划的土地。4、供多建少、低效利用的工业用地:(1)开工建设面积未达到应动工建设总面积三分之一或投资额度未达到项目总投资额25%(不含土地出让金)的工业用地。(2)已建成但一直未投入生产或已投产但投资强度低于《入园合同》约定或工业园区最低标准,单位产出率不达控制标准的低效利用工业用地。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闲置土地。二、清理处置方式1、土地闲置满一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无法确定出让或划拨价款的,以现行基准地价或评估地价,作为土地闲置费的征收基数。2、土地闲置满两年的,由市国土资源局报市政府批准后,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3、两年内虽开工建设,但投资额度未达到25%以上或者建设面积未达到三分之一的,依法督促其尽快建成投产,否则依法收回全部或部分土地使用权;已建成投产,但未达到《入园合同》和《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投资强度的,对其投资额度的残值进行评估,补偿后予以收回。4、对因政策调整或不可抗拒因素形成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可以采取延长动工开发期限;调整土地用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用;协议有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置换土地等方式予以盘活处置。5、对依法收回的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一律由国土资源部门先行收储后,再重新供地。三、工作步骤与时间安排从x年6月1日起到12月30日,分五个阶段进行:(一)调查摸底阶段(6月1日起至6月30日)对照近七年的土地报批及供地台账,对所有项目进行调查,全面摸清辖区内批而未供、供而未用、闲置和低效利用土地的具体情况,建立工作台账。(二)盘活处置阶段(7月1日起至9月10日)对被调查的土地进行鉴别和定性。制定具体的处置方案,明确处理时限和方式,落实责任人。对各乡镇(街道)、产业园区(基地)清收不力的少数宗地,由市政府直接清理处置。(三)总结完善阶段(9月11日至9月25日)将盘活处置情况进行汇总、分析,以书面报告形式连同清理处置的宗地档案和相关表格,资料,于9月30日前一并上报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四)检查验收阶段(10月8日至10月31日)市闲置土地清理处置工作领导小组组成检查验收组倒各到进行实地核查验收,重点核查验收各地盘活处置工作的真实性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对收回的每一宗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土地都要有地块的卫星影像图斑,原用地批准文件的坐标,收回处置后的网上出让坐标三位一体,并于实地一一对应。对盘活的批而未供土地以签订《国有建设用地出让合同》或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时间为准核准验收,并及时录入国土资源部土地动态监测与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