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规名称】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颁布部门】【颁布时间】1996-06-15【效力属性】已修正【正文】铁路立体交叉及平交道防护设施设置标准与费用分担规则第1条本规则依铁路法第十四条及第七十四条规定订定之
第2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处设置立体交叉时,其规划、设计及施工单位依左列规定:一道路经由铁路下方穿越者,其地下道主体及引道工程由各该道路主管机关办理
二道路经由现有铁路上方跨越者,依道路系统分别由各该道路主管机关办理
前项相关设计书图应送铁路机构审核后施工,并由铁路机构派员协助监工
第3条铁路与道路相交处设置平交道时,其设计施工由铁路机构办理
第4条铁路平交道之新设、变更或废止,由铁路机构会同有关机关根据实际状况查定后实施,并报其主管机关备查
第5条铁路平交道之交通量,由铁路机构就每日通过该平交道之铁路列车、调车、道路车辆数及行人数每年至少举办调查一次,必要时得随时调查之
第6条新设铁路与现有道路或新设道路与现有铁路相交处设置立体交叉
但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于微得各该主管机构同意后,得设置平交道:一临时性之相交处所,并于原因消失后即可折除者
二铁路临港支线,特种支线或专用侧线与邻接港埠,军事基地或公私营业事机构地区相交之道路,不宜设置立体交叉者
三通过铁路之道路,平均每日换算小型车交通量与每日铁路列车次数之乘积值低于四○、○○○者,其换算小型交通量之换算标准如左表:四受地形限制不能兴建立体交叉或设置立体交叉所需费用超过通过受益,并均可采用他法代替管制者
(备注:表格请参阅中华民国现行法规汇编八十三年五月版(二五)16031页)第7条现有铁路平交道除有前条各款情事者外,应视其重要性改建立体交叉,其优先次序如左:一电化铁路区间,其相关道路系统间可建立体交叉者
二道路快车道在四车道以上或其道路宽度在二十四公尺以上者
三铁路平交道处道路平均每日换算小型车交通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