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第三条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
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
第四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
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
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