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管理办法为进一步加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的建设和管理,不断提高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水平,推进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活动深入发展,特制定本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把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任务有机结合落实到基层的有效途径,是群众积极参与精神文明建设实践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提高的重要载体,是加强基层建设,不断提高单位、村镇整体文明水平,增强经济效益的有力手段。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第二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的发展观和以人为本的思想,坚持以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公民为目标,坚持贴近实际、贴近群众、贴近生活,重在建设,注重实效、多办实事,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提高单位、村镇的整体文明水平,促进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第三条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同步协调发展,各项工作走在同行前列,整体文明水平较高,经有关主管部门推荐,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考核、评定,由各级党委、政府联合命名或由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命名的先进单位。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是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的综合性的最高荣誉。第四条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在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活动,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需要,是发展我国社会主义生产力的需要,也是调动各方面积极性,充分发挥我国一切经济潜力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需要,同时,也是在非公有制经济中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需要。要重视个体、私营、合资等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的精神文明创建工作,有计划地在个体、私营、合资、非公有制经济实体中创建文明单位。第二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1第五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要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各级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作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与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任务,列入工作议事日程,纳入干部任期目标责任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要制定规划,从人力、财力、物力等方面给予有力的支持和保障。各级精神文明建设领导机构委员会办公室要做好协调、组织、指导、考核、监督和管理工作。要充分发挥各有关部门及群众团体的作用,形成对文明单位、文明村镇创建工作齐抓共管的局面。第六条开展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活动的单位、村镇,要根据本办法提出的创建标准,结合本单位、本村镇的实际,制定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规划,单位由职工代表大会,村由村委会提出方案,由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乡镇由党委、政府研究决定,使之成为本单位、本村镇干部群众的共同任务和奋斗目标。第七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与发展经济结合起来,与政(村)务公开和民主管理结合起来,与维护社会治安和改善社会风气结合起来,与搞好环境建设,改善本单位、本村镇面貌,改善干部群众生产、生活条件,与提高干部、群众生活质量结合起来,与促进廉洁高效的政务环境、公平公正的法制环境、规范守信的市场环境、健康向上的人文环境、安居乐业的生活环境和可持续发展的生态环境建设结合起来,务求实效。第八条创建文明单位、文明村镇要坚持“重在建设”和发动群众广泛参与的方针,开展经常性的富有成效的教育活动、竞赛活动和创建活动。要搞好基础建设,单位要开展创建文明车间(科室)、文明班组、文明岗位、文明楼院、五好文明家庭以及争做文明职工等活动。村镇要开展创建文明村、生态文明村和小康文明户等活动,使创建活动有广泛的群众基础。第三章文明单位、文明村镇标准第九条文明单位标准:(一)领导班子建设好。党政领导能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在思想上和政治上与党中央保持一致;坚持党的基本路线,坚持社会主义...